近日,惠城区法院首次向执行不能的申请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曾某基等3宗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尹海霞共领取8万元司法救助金。这是该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后的首次发放司法救助金活动,也是落实解决执行难的一项新举措。
2012年1月19日22时,马某辉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曾某城、马某胜)因失控驶出路外碰撞路边树木,造成曾某城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某辉、马某胜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江东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辉存在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无法达成调解协议,3月21日,曾某城的家属曾某基、黄某香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马某辉、被告马某林、被告李某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曾某基、原告黄某香支付赔偿款239312.5元;被告马某新、被告谢某桃对该赔偿款23931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惠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五位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马某辉下落不明。申请人曾某基、黄某香因独子去世后精神遭受巨大打击,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经执行法官告知,申请人曾环基、黄瑞香于2018年2月8日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该院经审理查明,依法作出(2018)粤1302司救执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曾某基、黄某香司法救助金3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去年底,惠城区法院制定方案,明确国家司法救助目的,是解决当事人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并非对当事人受到伤害的补偿,当事人全部资格提交给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后,办公室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呈递至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同意救助以及救助的金额,并制作决定书。
该院执行局局长卜健介绍:该院对于“财产难寻”、“人难找”的执行不能案件进行国家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司法人文关怀。
据介绍,该院实施该规定以来,目前已审批同意为6宗案件的申请人司法救助20万元,4月14日为通知到庭的3宗案件的申请人发放8万元司法救助金,对破解执行工作难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编辑 李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