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付出禁渔期“电鱼”代价!捕鱼300多尾,补放67万尾
江门日报
2021-01-31 21:22

卖鱼苗者(左一)协助吴某某将其所购鱼苗放流到西江中。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裁判,由吴某承担生态修复、补偿经济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近日,吴某履行首期义务,在蓬江区渔政码头向西江水域放流鱼苗17万余尾,余下的50万余鱼苗将分3年定期放流。

据了解,在去年的一天,吴某某携带发电机和发电球等电鱼设备,驾驶木船从新会大鳌镇大鳌尾码头出发,窜到蓬江区古猿洲与潮连珍珠沙滩交界水域实施电鱼。当日晚,吴某某被市渔政执法船上的工作人员发现并盘查,涉案船只、工具及相关非法渔获物被查获。现场查获船上有广东鲂、赤眼鳟、花鲈、鳡等渔获物340余尾,共重128公斤。吴某某对非法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吴某某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某从合格的苗种场购买广东鲂等鱼苗67万多尾投放到西江水域;判令吴某某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水域生态环境生态恶化经济损失不低于2798元,用于生态资源修复;判令吴某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裁判予以确认。

编辑 刘桂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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