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 郭秀文委员:治理高空抛物,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良龙
2021-01-24 22:45

在广东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郭秀文委员提交了《关于治理高空抛物的提案》。

郭秀文称,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有一些规定。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254条也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些规定对遏制高空抛物起到很好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事后追责,而不是事前预防;二是无法确定具体肇事者时,就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责任,这样做虽然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却也使无辜者受到牵连。

如何有效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频发,如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是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借鉴治理高空抛物成效显著的国家的经验,郭秀文提出四点建议。

其一,政府高度重视。高空抛物是一种极不文明的行为,且危害极大,各级政府应将其与食品安全、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并列为治理对象,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力度。

其二,加强宣传教育。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中小城市高楼林立,与以前的社会环境已经大不相同。这就需要我们的宣传教育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增加禁止乱扔垃圾、高空抛物的教育内容,同时在各种媒体上也进行大力宣传,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这一陋习的危害性,从而自觉形成良好的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

其三,加大惩罚力度。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只对高空抛物造成实质性伤害的事件才进行追责,起不到震慑作用。应该借鉴新加坡、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实行重罚、重判制度。新加坡法院于2014年曾对一位多次从高空向楼下抛掷烟头的男子处以1.98万新元(约9万人民币)的罚款和5小时劳动改造。美国的很多州也将高空抛物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未造成危害,也视为一种犯罪,在民事赔偿中采取重罚、重赔原则,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其四,强制安装监控摄像头。目前,查找高空抛物者难度非常大,所以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时,法律法规规定由可能加害的楼房使用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得已的办法,虽然对受害人进行了补偿,但对遵纪守法的公民来说,却是不公平的,对有高空抛物陋习的人也起不到真正的惩戒作用。相关部门应制定政策,规定所有楼下有行人通道的楼房必须安装可监控高空抛物的摄像头,且摄像头仅限于监视高空抛物,不得侵犯公民隐私。这样既可以找到高空抛物者,避免累及无辜,又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从而杜绝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

编辑 周梦璇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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