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有风险 委员建议广东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读特记者 张莹
2021-01-23 17:03
摘要

在人脸信息收集的场景中,被收集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因此,在立法中,首先要明确规定收集方的告知义务,收集人脸信息必须事先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并就收集范围、适用范围、风险后果等作明确的告知;其次要规定收集方的数据应用权力。

日前,广西南宁地产中介利用政府房地产交易管理平台漏洞,使用App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将10多套二手房在业主不知情时以其偷录的人脸识别数据“刷脸”成功过户,私自抵押套取资金1000多万元。

在今年的政协委员提案中,致公党广东省委和民革广东省委共同关注遍地开花的“刷脸”。

民革广东省委提案指出,尚未开发出相关配套数据保障风险预防系统的前提下,一味埋头人脸识别技术的开发推进,一旦数据大面积泄露所引发的风险不容小觑;目前人脸识别领域立法处于滞后状态,立法赶不上技术发展的需要。

致公党广东省委会在提交的提案建议,目前允许任何组织单位可随意收集民众人脸数据生物信息,数据被泄露与滥用可能性急剧上升,引发严重的科技伦理问题,公民隐私权受到威胁,将极大伤害安全感。应先行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广东省内立法,使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更具有操作性,为国家进一步立法积累经验。

要用法律法规防范

省政协委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院长蒋盛益认为,个人信息泄露主要有三个途径:APP过度索权、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扫码领奖品、使用来历不明的免费WiFi时,被直接或间接“窃取”个人信息;数据库遭黑客入侵。

在他看来,“数字化生存”时代,个人要获取便利,需要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授权给企业,以便为用户提供更精准的服务。然而,企业在收集、保存、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点。”

“数据泄露背后存在一个经济效应,甚至有人利用个人信息牟利。”蒋盛益说,“据调查,市面上很多企业与手机APP等存在个人信息泄露与不当应用,甚至变相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等过度索权现象。大数据‘杀熟’等滥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行为,也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民革广东省委提案指出,人脸识别生物信息无节制使用引发科技伦理问题。人脸识别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永久性,不可替换,一旦泄露即终身泄露,即便维权成功也难以恢复原状;刷脸技术存在先天不可控性,企业安保水平与能力参差不齐,人脸照片、视频及伪造3D头套等都有可能被机器识别。

建议广东先行立法明确“刷脸”适用范围

据悉,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致公党和民革提案建议,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广东应勇于担当积极探索,结合草案规定的原则精神和广东实际情况先行进行省内立法,使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更具有操作性,为国家进一步立法积累经验。尤其要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收集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在人脸信息收集的场景中,被收集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因此,在立法中,首先要明确规定收集方的告知义务,收集人脸信息必须事先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并就收集范围、适用范围、风险后果等作明确的告知;其次要规定收集方的数据应用权力。所收集的数据范围应合乎告知的应用场景,且不允许超范围地收集人的面部数据;最后要规定收集方的数据保管义务。

(深圳商报供稿)

编辑 刘欣怡

(作者:读特记者 张莹)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