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未来会设置“电子人格”吗?

​读特记者 李萍
2018-03-22 15:07
摘要

3月22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在京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指出,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面临严峻挑战,并建议,可以考虑设置“电子人格”,以完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

3月22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在京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指出,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面临严峻挑战,并建议,可以考虑设置“电子人格”,以完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等。

蓝皮书指出,人工智能已经悄然走到我们生产生活,关于创作、艺术、发明、算法、大数据等一系概念都在冲击着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有版权、机器人是否是权利主体、机器创作的版权是否又延及机器的设计者、关于机器的算法和大数据又如何保护,可以说人工智能还在颠覆着我们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哲学认知。基于产业发展的需要,同样也是需要对人的关怀,有必要反思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法的完善,重构新时期的知识产权法律价值体系,从而实现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发展。

蓝皮书指出,传统人格权受到了来自人工智能的挑战。在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的哲学体系难以有效解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洞察人工智能的时代特质,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哲学体系。

为此,蓝皮书建议,可以考虑设置“电子人格”,完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作为机器人的虚拟人格最终还是需要与自然人(机器人的设计者)和法人(机器人的投资者)共同来建构法律体系,从而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机器人作为知识产权法中虚拟人格的情况下,还有必要对精神权利予以限制。作为自然人的创作甚至可以理解为一种对艺术的需要,然而机器创作则以使用为主导,作为虚拟人格它将不再享有像自然人作者那样的精神权利,而版权对它保护的重点也将是复制和使用。

蓝皮书指出,人工智能算法还面临着《专利法》难以保护的问题。涉及人工智能算法在专利容易被认定“智力活动的规则”而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专利侧重于对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2条还明确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如果人工智能的算法一旦落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将被直接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专利审查员甚至不用考虑它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适用性”的特征。因此,在涉及算法的专利申请中,如何有效避开“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就成为人工智能算法获取专利保护的重点。

蓝皮书认为,适用产业发展需要,我国专利法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算法的专利保护,但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专利申请,《审查指南》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以便给予申请者更好的指导。

编辑 李宇婷

(作者:​读特记者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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