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新,还是创新!
自今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凸显了深圳继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心和魄力,必将为深圳创新发展增创新优势、迈上新台阶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撑和法治保障。
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奋力向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迈进,深圳的底气从何而来?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
法治,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深入推进的根本保障。当前,深圳作为全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开放创新引领区和创新创业生态区,在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上实现新突破,更好发挥自主创新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护航。
其实,《条例》并非深圳首次为创新立法。据统计,深圳平均每3年左右就会出台一部促进科技创新的法规。它们或为解决企业实际困境而定,或为填补法律空白而生,抑或是突破禁区障碍而立,在不同时期为深圳创新发展起到了保障和推动作用。深圳目前所具备的创新体系优、创新能力强、创新环境好、创新资源多和创新人气高的优势,正是“法治红利”的持续释放和累积。
法治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反过来,创新发展的持续推进,也会对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深圳以往促进科技创新的法规,往往分散于政府部门各类文件中,效力层级不高,协调性与连续性不强,有必要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同时,有些法规已经不再能适应当前创新发展面临的新特点、新情况,必须针对实际需求和突出问题做出探索性、创新性的规定。在此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
从《条例》内容来看,蕴含着诸多方面的创新。在科技创新方面,《条例》在优化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比例、方式以及资助科研项目财政性资金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和优化,比如明确提出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有利于让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并且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管理服务创新方面,《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应当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实现公共服务优质高效,营造有利于示范区创新发展的政务环境……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管理服务创新、空间资源配置以及社会环境建设等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深圳创新发展沿着正确方向加速向前奔跑。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其效果如何,关键看法律运用的实际情况。《条例》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立法层面牢固地确立下来,将极大激发整个城市的创新热情和活力。如何依法办事,让创新发展蔚然成风,是摆在深圳面前的必答题。
编辑 桂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