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中山此前施行的《中山市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于1993年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以及中山实际已发生改变。原规定中,中山市的禁放区为东区、中区、莲峰区、郊区、烟墩区、西区、岐江区,与目前的行政区域划分不一致。
除了对燃放区域进行了划分,《规定》还在燃放时间上作出调整,在限放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全天)及元宵节当日、清明节假期、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当日、重阳节当日、冬至当日(每日上午九时至二十时)等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为避免法规上对禁放区域、限放区域燃放需求“一刀切”,新规明确,对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些特别需求,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中山市人民政府谨慎允许。如在限放区域内农村地区在允许燃放时间外,因婚丧嫁娶和庙会等活动确需燃放鞭炮的,燃放人需在燃放前到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后方可燃放。
编辑 刘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