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实施!坪山法院首案落锤!
深圳坪山法院
2021-01-07 10:00

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权益受到他人损害时,民法典就是我们的维权“利器”!

1月4日,坪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判决债务人及债务加入人连带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等。

01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02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5日,蒋某与廖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蒋某向廖某投资10000元,廖某每月25号按投资金额的10%向蒋某按时支付利息,投资时长为一年。李某在合同空白处书面承诺,如廖某不按合同办事,廖某所投资金额由李某全额还清。当日,蒋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廖某转账支付借款10000元,廖某出具收款收据。

2019年12月31日23时15分至23时19分期间,蒋某分三笔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廖某转账支付款项合计20000元。2020年1月1日,案外人寇某(蒋某配偶)和廖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寇某向廖某投资20000元,廖某每月25号按投资金额的10%向寇某按时支付利息,投资时长为一年。李某在合同空白处书面承诺,如廖某不按合同办事,寇某所投资金额由李某全额还清。当日,廖某向案外人寇某出具收款收据。

合同签订后,廖某并未履行支付利息等约定,李某也仅向蒋某支付了两次利息共计1608元。多次催讨后,李某出具《借据》,确认向蒋某借款30000元,承诺于2020年5月份还清,如若不还钱,由此产生的打官司等所有费用均由李某承担。出具《借据》后,廖某及李某依旧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无奈之下,蒋某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廖某、李某支付所欠借款30000元及利息,李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

03 法院判决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蒋某和被告廖某虽然签订的是《投资合同》,但双方并无约定投资项目、也未约定股东身份或合伙人身份,仅约定原告每月按投资金额的10%收取利息且不需承担风险,故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认定。

被告廖某向寇某出具20000元收款收据,故该20000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是寇某、债务人是廖某,原告并不是该20000元借款的合同当事人,其主张两被告归还该20000元借款本息,不予支持。依据原告和被告廖某签订的《投资合同》及相应的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认定原告借给被告廖某的款项为10000元。原告确认被告李某在出具《借据》前归还两笔利息,该两笔利息应按照法律规定上限月利率2%为标准以先息后本的方式抵扣10000元借款本息。经核算,截至2020年4月20日,该笔借款剩余本金为9142元,利息则清偿至2020年4月20日。

关于被告廖某责任承担问题。

被告廖某是该笔款项借款人,应当对该笔借款剩余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低于双方约定且未超过法定上限,予以支持。故被告廖某应向原告蒋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关于被告李某责任承担问题。

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据》,自愿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该《借据》所涉金额中包括被告廖某向原告借的10000元款项,李某出具《借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行为,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李某应向原告蒋某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并支付律师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坪山法院判令被告廖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蒋某连带清偿借款9142元及利息(利息以91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

04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是以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为核心进行建构,适用于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免责债务承担。但实践中债务承担纠纷在性质和类型上都超出这一范围,由此引发了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争议。民法典积极回应这一问题,首次将债务加入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确认,通过第五百五十二条确立了债务加入制度,满足了现实生活的需求,为民事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本案中,李某出具《借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行为,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李某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向原告蒋某承担清偿借款本金9142元及利息的义务;同时,李某还应依约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来源:深圳坪山法院)

编辑 姚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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