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与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合作结束后要不回押金,症结在于说不清双方是什么法律关系。这种情形,在以往法官很难准确判案。而如今有了民法典,问题迎刃而解,该返还的押金一分都不能少!
合伙合同纠纷,处于原有法律盲区
这起案件的原告为自然人徐某,被告为深圳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押金15万元。
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实际上是合作经营被告承租的项目,在项目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对合作项目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润30万元并退回押金15万元,被告仅支付了利润30万元,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押金15万元。原告起诉后,被告辩称结算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未生效,无须返还押金,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参照其他股东分红比例,退回多付利润13万元。
在民法典施行前,关于合伙关系的法律规定,仅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公民(自然人)”的章节进行规定,但调整的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另外就是在合伙企业法中进行规定,但调整的是成立合伙企业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以上法律规定调整的均不包含本案所涉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就某一项目建立的合伙关系,而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也未将合伙合同列为有名合同,本案所涉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只能适用合同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因此,民事案由中关于合伙关系的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
民法典有据可查,案件顺利裁判
民法典在合伙关系方面,在合同编新增了“合伙合同”这一有名合同,且未对合伙主体的性质及合伙的形式进行限定,解决了原来法律规定难以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合伙关系进行调整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20年12月29日对民事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原合伙协议纠纷修改为合伙合同纠纷,与民法典新增合伙合同这一规定保持同步,并在通知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该案由的修改解决了本案案由难以确定的难题,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就某一项目成立的合作关系,即民法典规定的合伙合同关系,当事人起诉时选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认识上的错误,龙华法院在不影响原告请求权及被告抗辩权的情况下,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后,依法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合伙合同纠纷,进而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合伙合同关系相对人,排除了被告主张的存在其他股东(即合伙人)的事实,再结合原告与被告结算内容,认定结算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结算返还原告徐某押金15万元,并驳回被告关于退还多付利润的反诉请求。
编辑 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