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公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日前走访食药监管部门、市人大代表和食品经营企业,大家都认为这个条例有鲜明的深圳特色,有可操作性。市食药安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正在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办法。市人大代表吴滨认为,深圳市先就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也符合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体现了创新和务实的精神。市人大代表郑学定指出《条例》亮点很多,主要体现在监管措施严格。如检测、标准、可追溯、信息公开等。记者注意到,该条例还规范了职业投诉人的行为,基层食药监管所人员为之叫好。
实现了“一道门、全覆盖、可追溯”
《条例》突出对食品安全全链条各领域的监管,明确了市食药监局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不同品种的食品,以及从食品生产、运输、贮存,到批发、销售等实现全过程监管,形成食品安全监督闭环,不存漏洞、不留死角,实现了"一道门、全覆盖、可追溯"。郑学定指出,《条例》把原属于经信委和城管局的 有关种养殖、畜禽屠宰等的监管职责统一交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真正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一道门"。
提出高于国家标准的“供深食品”标准
《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更大、标准更严。其中明确了市食药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对于涉及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地方特色食品,以及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检验检测方法等,《条例》也规定有关部门应重点研究制定相关领域的深圳标准。
《条例》规定市食药监管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条例》还提出了建设“供深食品基地"”,加强供深农产品基地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工作。
对食品检验做出了最严格的规定
食品检验是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食品安全监督方式。《条例》明确了开展抽样检验的食品范围,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实施覆盖各类型食品的食品检验;并对抽样检验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做出规定,如分层抽样、检验标准等;对年度抽检计划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突出了抽检对象、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判定依据以及检验结果的使用等;确立监督抽检的重点,如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等,同时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重点提出要求。还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公众对食品检验报告有异议时的处理方法。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条例》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归集食品安全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食品检验以及监督性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应当在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即时公布,并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条例》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发布制度,定期统计、测算和评估全市以及各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职业投诉人行为
职业投诉人占据了监管部门的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为此很伤脑筋。记者注意到《条例》对职业投诉人的行为,作了明确规范,基层监管人员认为这是利好。
《条例》的具体规定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见习编辑 陈湛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