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最高可达50万 广东修订施行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12-23 17:17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12月23日)上午,广东省人大、住建等部门召开发布会,通报《条例》修订的必要性、过程和特点以及《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8条,突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设置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设施建设与保障等专章,细化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关键环节的分类要求。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是厘清政府和部门职责。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每个居民的日常生活,涉及各行各业的具体工作。生活垃圾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包含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个环节,既需要各级政府层层落实,又需要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因此,《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第四条、第五条)

二是完善政府的设施建设与保障责任。《条例》在强化规划、建设用地、经费保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和转运站建设要求,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居民数量、产生垃圾总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建设、改造应当适应垃圾分类功能需求。规定因地制宜推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厨余垃圾处理水平;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不同类型的垃圾处理。(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二、加强城乡统筹,完善管理制度

一是确立全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条例》规定本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

二是推进城乡统筹管理。《条例》总结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践工作经验,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并明确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这一规定也与我省已出台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城乡一体化系统的安排相衔接。(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是引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根据农村生活垃圾特点,规定对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烂的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处理技术等就近就地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三、增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规定源头减量的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垃圾源头减量总体要求。新增“源头减量”专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从源头避免“垃圾围城”现象。总结实践做法,规定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是明确生产流通领域的减量要求。针对产品过度包装的问题,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针对快递包装、外卖餐具等垃圾与日俱增的问题,规定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是明确消费领域的减量要求。为减少一次性牙刷、拖鞋、筷子等垃圾的产生,规定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结合“光盘行动”的社会风尚,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结合“限塑令”的实施,就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作出了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加强全链条管理,完善分类要求

一是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同时,结合我省各地实际,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二是完善分类投放要求。细化便民措施,规定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细化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规定其应当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做好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环节的衔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是完善收运工作规范。明确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等。加强收运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监督提醒,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第二十八条)

四是完善分类处理要求。细化对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处理要求,对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还规定应当先拆分,再进行分类处理。同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管理,要求其按照规定分类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保持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五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单位和个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罚款额度,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针对“先分后混、混收混运”的突出问题,将对收运单位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罚款额度调整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编辑 范锦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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