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今日(21日)就《紧急条例》和《禁蒙面法》的上诉作出最终裁决,裁定政府上诉得直,并驳回民主派人士提出的上诉。
特区政府去年10月引用《紧急条例》订立《禁蒙面法》,反对派提出司法覆核,质疑《紧急条例》及《禁蒙面法》的合法性与合宪性。
原讼庭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政府今年4月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其後裁定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规例属合宪,至於《禁蒙面法》则部分合宪,令《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仍然生效。反对派和政府双方均上诉至终审法院,上月完成两天聆讯後,终审法院今早颁布判辞。
就民主派指《紧急条例》违宪所提出的挑战,终审法院表示,虽然根据基本法,立法权力归於立法会,但立法会可授权他人,包括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附属法规。终院裁定,根据《紧急条例》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制定附属法规的权限,既宽广又有弹性,但此种权力并非违宪,而且权力是受到有效的制约,引用《紧急条例》而限制受保障权利的规例,必须符合「依法规定」及「相称性」的要求。
终审法院裁定在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公众遊行下,进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都是相称的,而有关限制是为了达致正当目的,即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场面。终审法院指该等限制属相称而没有超乎合理所需,在限制个人权利及为社会帶来裨益之间,《禁蒙面法》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证据显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现法律与秩序败坏的情况,《禁蒙面法》旨在应对持续多个月的暴力及不法情况,有关情况导致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构成《紧急条例》下危害公安的情况,佩戴蒙面物品对「示威者」及支持者起了壮胆作用,令人们滥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及警方调查。
终审法院考虑因为暴力「示威者」而受到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人士,以及希望和平「示威」但因持续出现的暴力情况而却步的人士,再要考虑蒙面「示威者」在隐藏身份的情况下,自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损害法治的行为,故裁定《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相称回应。
《紧急条例》及《禁蒙面法》的终极上诉案由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张举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共五名法官所审理。
实习编辑 黄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