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学校的校长冷某为个人私利,购买来假发票,以各类公费用款的名义将假发票在学校报销,共套现54万余元。后冷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提起公诉,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被告人冷某原任深圳市某学校校长(正处级),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检方指控:2012年在任期间,被告人冷某分三次在深圳市华强北茂业百货后街购买了面额总额为人民币57万元的假餐费发票,多次要求学校职工袁某、周某健、周某、唐某作为经办人,以出差、集训、选拔赛、比赛等各种名义,将上述假发票在学校报销,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548950元。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冷某到案。半年后,被告人冷某向侦查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5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冷某在法庭上承认控罪。但其辩称,贪污的数额应是50余万元,而非54万元,并以自己身体不好,有高血压、肺结核等疾病等因素,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也为冷某作了罪轻辩护,认为其为单位送礼及为建立跆拳道基地时所购买的会议桌展示台、挂图、椅子等所花款项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但法院认定,冷某辩称的贪污数额为50余万元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辩护人所指出的为学校购买的公务所花款项系由贪污款项支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均不予采纳。
罗湖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冷某接到协助调查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归案后积极退赃,并将用赃款购买的文化艺术品移交被害单位,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5月19日,罗湖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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