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反目,姐妹翻脸,都是“借名买房”惹的祸!
2020-12-07 12:01

“借名买房”、代持房产

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个规避限购政策曲线购房的妙招

但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

且大都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



近日

福田法院审理了两起民事案件

原本互相信任的父子与姐妹

却因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老曾与小曾是父子。老曾称,因不具备深圳购房资格,2006年,其借儿子小曾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福田区的房子,登记在小曾名下,购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均由其出资。后因年事已高,便想把该房产转至自己名下以自行处分,但小曾不同意。经多次沟通无果,老曾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曾协助其办理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过户手续,且负担过户所需的相关税费。福田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因双方并未就借名购房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查证分析。

·在原告老曾提交的电话录音中,原告多次提及涉案房产系自己购买,被告小曾并未予以直接否认,被告亦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称其因原告年事已高、患有疾病,不想在电话中争吵,故未予以反驳;

·原告的证人江某未依法出庭作证,且被告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纳;

·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无原件核对,且该转账行为发生于2006年,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对于原告因自己不具有深圳购房资格才将涉案房产的产权登记于被告名下的主张,经查,该涉案房产实际购买于2003年,当时深圳市尚未施行房地产限购政策,原告陈述的借用被告名义购房原因存疑;

·被告提交的涉案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中载明,涉案房产自2003年起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并支付物业管理费,且被告持有产权证书及购房款收据原件。

故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配合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驳回原告老曾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小琪与小琴是表姐妹。因体恤小琴在深圳无固定居所,且孩子上学需要学位房等原因,小琪决定以小琴的名义在深圳购买一套二手房。2018年10月,小琪与小琴签订《借名购房协议》,小琴丈夫大华也在协议上签了字。该协议约定:

·小琪借用小琴名义购买一套位于福田区的房子,该房产的所有合同及资料由小琪保管;

·小琪保证承担小琴因代其购买该房产所产生的购房款及贷款、中介费、抵押费、保证金、税费等一切费用,小琴不承担任何费用,该房产的所有权完全归小琪所有;

·小琪享有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不久,小琪按约定用小琴的名义购得一套二手房,房屋转让价778万元,定金20万元。小琪将首期款转到大华账户,由大华代转至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并向银行提交了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2018年11月,银行贷款申请通过,每月贷款均由小琪偿还。

该房产过户至小琴名下,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内载明,该房产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

没想到,小琴因家庭矛盾与大华闹起了离婚。小琪担心此事会引发上述房产权属争议,遂将小琴诉至福田法院,并将大华追加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归小琪所有,并由小琴协助将该房产过户到小琪名下。

法院认为,原告以所有权确认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代持关系,无论该代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涉案房产目前尚在3年限售期限内,禁止转让;另外,原告在庭审中,自认不能一次性归还所有贷款以注销抵押登记,涉案房产客观上不具备过户条件。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驳回原告小琪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编辑 麦苗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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