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多,市场监管很难做到“眉毛胡子一把抓”。24日晚,上交所发布文件,财务造假、商誉减值、违规担保,甚至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这样的情形将成为监管层日后重点监控的方向!
据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深入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提高自律监管效能,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4日,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以下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类监管是在如何平衡好规范与发展、监管和服务这个命题下提出的。《指引》总结了交易所层面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实践做法,将其上升为公开的制度安排,以指导一线自律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其核心内涵是“管少管精才能管好”,区分情况、分类施策。
根据《指引》,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分类监管,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信息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情况,区分重点公司、重点事项,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工作。
《指引》显示,上交所将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下列8向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一、财务信息或者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
四、筹划可能产生大额商誉减值风险或者业绩承诺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交易;
五、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节会计估计,或者滥用会计准则进行不当会计处理;
六、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被质押或者冻结比例较高,存在较大风险;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无法正常运转,或者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内部治理重大缺陷;
八、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或者市场秩序的事项。
“纳入《指引》规定的重点监管公司和事项的,将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可以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对于未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依法依规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实行事后审核,并重点做好其日常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服务支持。”上交所指出。
对重点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上交所还将4类公司纳入范围,对其信息披露事项予以重点关注。主要包括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息披露评价为D、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年度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这类公司风险集中、家数较少,一直以来是市场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其重点监管符合市场期待和实际情况。
上交所表示,开展信息披露分类监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引导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上市公司运用资本市场各类工具实现高质量发展。
编辑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