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会早前促请香港特区政府回应取消4名立法会议员资格的法律依据,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今天(14日),香港特区政府官网发布新闻公报回应此事表示,基本法明确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公报中称,被取消资格的4名立法会议员杨岳桥、郭家麒、郭荣铿、梁继昌,早前被选举主任根据《立法会条例》认定并非真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需要按人大常委会2016年就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承担法律后果。由于相关问题涉及人大常委会8月就第六届立法会延任的决定,而决定无触及议员“去留”,特区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因此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制层面来解决问题。
香港特区政府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立法会议员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法定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下明确规则,有利于坚决及准确实践“一国两制”。特区政府完全认同,法治是香港长远繁荣及安定的基石,并在任何时候全力捍卫此核心价值。
编辑 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