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手机刷机不还,数据丢失谁担责?

读特客户端 陈丽玲 综合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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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捡拾他人财物后隐瞒或占为己有,违背诚信原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或恶意占有。

丢失的手机被捡到

对方拒绝归还且刷机

宝贵数据,一键清零

岂能如此任性?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因手机丢失引发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30日下午,张某在郯城某路段丢失蓝色手机一部,发现手机丢失后,张某立即拨打该手机,但被对方拒接电话,随后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张某通过调取公共视频并多方打听,得知手机捡拾者是何某,于是联系何某索要手机。何某拒绝交付,在第二天晚上将手机交到公安机关。然而,张某在接到通知到公安机关领取手机时,检查发现手机已被何某进行了刷机处理,手机内价值8500元的商业烘焙配方、生活信息、联系人电话等数据全部丢失。

关于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与后续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随即向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查,张某支出的8500元为烘焙学费,不仅包含配方数据,也包含烘焙公司的现场教学、原料提供等服务。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法院:刷机行为造成数据丢失

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捡拾到原告张某的手机,未及时联系机主归还手机,反而在送交公安机关前对手机进行了刷机处理,导致原告保存在手机内的相关数据材料丢失,无法找回,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主要系商业烘焙配方丢失所产生,结合本案调查情况,原告的损失不能以8500元烘焙学费作为评定标准,应以实际损失情况为调解方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何某同意当庭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元。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法官:捡拾他人财物后占为己有

违背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捡拾他人财物后隐瞒或占为己有,违背诚信原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或恶意占有。诚信是每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应在本案中得到弘扬。取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拒不归还的,构成不当得利,需承担返还义务;造成损失的,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郯城县人民法院”)

编辑 沈静愉 审读 张蕾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彭健

(作者:读特客户端 陈丽玲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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