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受强降雨影响发生洪水,部分商铺进水。一家金店20公斤金银首饰被冲走。目前,小部分饰品被找回。
老板喊话:半价回收
记者27日在现场看到,金店内仍是一片泥泞,受洪水冲击,金店卷闸门已损坏。店主告诉记者,这次洪水速度快且来势凶猛,店内大约20公斤的金银饰品被冲走。
金店负责人 叶先生:确实损失太大了,希望捡到金子的人能够归还,我们也愿意用成本价一半来收购。
灾情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在金店周围拉起了警戒线,同时环卫工人和干部职工对金店门前进行清淤排查,清淤过程中,发现一枚铂金戒指返还给了商家。截至目前,在县城居民的帮助下,商家已找回一小部分丢失的金银饰品。
陕西吴起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旭伯:洪水发生后,如果捡到金银、贵重物品或其他财物,请立即返还失主,对于拒绝返还者,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置。
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26日晚,当地相关部门关注到金店金银首饰被洪水冲走一事,高度重视。经初步了解,该金店被冲走的首饰价值上千万元。目前,已安排市场监管局介入,了解财物受损情况。另外,已协调县公安局介入调查,通过走访排查、调取监控、查看目击者拍摄的图片、视频,尽可能地锁定捡拾人员,劝导他们归还,拒不归还者,将依法追讨。
政府也在当地发起号召,如果有人捡到黄金,希望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主动归还店方。全县正在全方位开展灾后抢通清淤救援工作,有关具体的受灾信息还在进一步统计当中。
若拾得者拒不返还,该担何责?
此次事件中,金店在黄金被冲走后是否丧失所有权?拾得者主张“无主物先占”是否成立?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律师表示,金店未丧失所有权,拾得者无法主张无主物先占。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丧失需基于法定事由(如抛弃、转让、灭失等)。本案中,金饰因洪水被冲走,金店并未放弃所有权,已通过媒体、警方等多种渠道寻求返还,仅暂时失去对金饰的占有,故所有权未丧失。
无主物先占的构成要件为“无主物”(无所有人或所有人放弃所有权)及“以所有意思占有”。被洪水冲走的金饰属于金店的遗失物(非无主物),不符合无主物的前提条件。因此,拾得者无法通过先占取得金饰所有权,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否则将可能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在当地政府、警方公开劝告后如仍不交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金属探测仪使用记录能否作为间接证据?尤金堂律师表示,警方公开劝告后仍拒不交出拾得的金饰,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刑事侵占,金属探测仪使用记录可作为间接证据。若经警方劝告仍拒不交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需返还或赔偿;若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侵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一般分别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
洪水来得“猝不及防”,由于自然灾害,洪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能否成为拾得者免除部分责任的依据?尤金堂表示,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无法免除拾得者部分责任。拾得者的返还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抗力仅能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责任。
“但若拾得者已占有金饰,经警方劝告仍拒不交出,其拒不返还的行为与不可抗力无关,无法以不可抗力免除责任。本事件中拾得者的拒不交出行为并非因洪水导致,故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责任。”尤金堂说。
编辑 张克 审读 伊诺 二审 关越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