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拍到罗湖一名交警拿着金条执勤,金条重达2267.83克,交警手持金条站在路上的视频被广泛流传。9月16日,经多方查找,记者见到了这位捡到金条交给“警察叔叔”的热心市民,谢先生。
谢先生
“东西不是我的,捡到就给交警了。”面对记者采访,2008年出生的谢先生显得有些害羞,“人生第一次捡到这么重的黄金,当时也没多想,刚好看到交警就赶紧给了交警。”
事情发生在9月13日下午4时30分许,从网友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到,一名交警铁骑手里拿着一块写着数字的金条,站在路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罗湖大队机训中队铁骑侯国栋,就是视频中的当事人。他说,当时和同事正在罗湖的水贝二路开展整治行动,突然有市民跑上前来求助。“疏导交通的过程中,有群众反映说他捡到一块金条, 我还很愕然,然后我就把他带到人行道上面。”他说。
侯国栋随后上报总台通知派出所到场,正是在他拿着金条等待的过程中,被市民拍摄了视频发布到了社交平台。几分钟后,一名男子来到现场,自称是金条失主,派出所的民警也到了现场。民警通过核实失主的身份信息、购买信息以及调取监控确认金条丢失的过程,最终确认金条就是这名男子在出行的过程中不慎丢失的。“查看了他的票据,最后也称了重量,确实是他单据上的2267.83克,最后把金条物归原主了。”侯国栋介绍。
“当天失主和民警就找到了我,失主很感谢。”谢先生说,“能帮助到别人感觉到很开心很自豪。”就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有知晓事件的市民经过,得知谢先生就是捡到金条的人,连连竖起大拇指给他点赞。
事件经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深圳遍地黄金,没错了。”“即便让我捡到这么大的金条,还以为是道具呢。”“给交给警察叔叔的人点赞,我怕我控制不了我自己。”
谢先生的拾金不昧值得称赞,也是一次“教科书”式的示范。但我们也需要厘清围绕“捡东西”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作为丢失物品的一方,还是拾得物品的一方,可以在自己遇到类似情况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捡到他人遗失物品后,具有返还义务和妥善保管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若拒不返还,失主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拾得人返还原物或赔偿等价损失。拾得人在送交有关部门前,有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是保管他人遗失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是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的;若失主发布悬赏广告,也可以要求失主履行悬赏承诺。
除了民事责任外,“捡东西”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拾金不昧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要求,捡到他人遗失物品时,如联系不到失主,务必移交警方处理,切勿擅自处置或使用。
编辑 刘彦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王雯 三审 潘未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