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先行示范 保障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理论周刊·专论

赵丹
09-08 08:52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委机关报,改革开放的窗口

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领域改革,深刻阐释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正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应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继续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改革与创新,突出重点领域改革创新,打造法治示范新优势,以法治领域改革促进法治能力提升,以法治能力提升保障各项重大改革稳步推进。

先立后破:以法治先行示范促改革开放纵深推进

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进法治先行示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实践,遵循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进法治先行示范的实践逻辑。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将“法治城市示范”作为五大战略定位之一。2021年5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围绕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的关键重点,部署了“七个率先”20项任务。4年来,深圳着力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进“七个率先”任务落地,并形成首批经验成果,获得推广。2024年4月,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发文向全省推广借鉴深圳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首批11项经验成果。

以法治先行示范保障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一揽子推出27条改革举措和40条首批授权事项。其中,20多项需要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涉及近百项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款的调整。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推进改革试点任务的过程中,深圳坚持“先立后破”原则。2022年3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发布,提出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这是深圳自建市以来,国家首次在深圳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保障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各项改革举措于法有据。同时,综合改革试点任务中关于法治领域改革的试点任务,同样坚持于法有据,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比如,为破解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的法律障碍,2021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

坚持高质量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良法善治之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主题,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因改革开放而生、立足改革需要而制、推动改革发展而兴,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中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不断强化立法的前瞻性、引领性和示范性,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一系列具有创新性、探索性的法规,充分发挥立法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与民生福祉方面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制度体系率先形成,并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国家立法探路。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持续建设一流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为加强一流法治政府建设,深圳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拓宽技术在行政执法与监督领域的应用场景,探索柔性执法,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2021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16个领域梳理形成不予处罚清单,形成的“小错免罚”包容柔性执法经验得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并在全国推广。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圳作为司法改革的试点地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司法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积极完善智慧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发挥司法保障作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涉创业板证券案件集中管辖等多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地。公益诉讼检察、海洋检察保护体系、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领域的创新探索取得良好成效。率先启用覆盖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的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实现了全流程人工智能辅助办案。

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公共法律服务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性工作,贯穿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明确指示和全面部署。近年来,深圳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目前深圳已构筑了“线上30秒、线下半小时”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持续开展全民普法工作,不断完善“需求导向+精准供给”的普法新机制。发布《深圳市涉外法律服务指引(2025)》,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增强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积极培育仲裁、调解机构,提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能力。根据White & Case与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国际仲裁学院联合发布的最新《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亚太地区最受欢迎全球仲裁地调研,香港位列第一,深圳进入前五。

突出重点领域改革创新,打造深圳法治示范新优势

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进一步强化立法引领、保障作用发挥。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应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在强调和重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立法万能”和“过度立法”的倾向,把握好将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范围和时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同时也要坚持突出重点、为需而立、立以致用,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探索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在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中发挥人大作用,增强区域内生发展动力。加强对立法规划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立法规划的约束性,尤其针对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扎实开展立法后评估以及执法检查工作,促进法规有效实施,切实把立法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发展优势。

强化人工智能赋能法治建设,推进智慧法治建设先行示范。人工智能正系统性重塑着法治体系的运行逻辑。从立法民主化到司法精准化,再到执法协同化,AI不仅提升效率,更在重构权力行使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底层范式。目前,在人工智能赋能法律应用方面深圳更加注重平台建设与实际应用,而对人工智能赋能法律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缺乏系统性研究与法律规制。未来,深圳应当进一步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法治建设,积极拓展人工智能赋能法治建设的应用领域、场景和环节,深化技术与法治建设内容融合,推进智慧立法、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智慧司法和智能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还应积极探索相应的规范、标准制定,提升应用效果的同时防范算法“幻觉”、算法偏见等风险,在具体应用领域和规范标准建设方面发挥先行示范作用。

聚焦涉外法治建设,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深圳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征和全方位开放需求,促使涉外法治建设成为深圳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未来,深圳应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并将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方面,聚焦平台建设与企业出海需求作为重点。完善从境内到境外、从出海前到出海后的全链条、多领域、跨地域的企业出海全生命周期综合法律服务机制,精准匹配处于不同阶段、具有不同需求的不同规模的企业需要。高标准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强化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法律科技等法律服务资源集聚,继续引进具有较大规模、知名度、影响力的律所,提高区域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程度,提升法律服务品牌效应。

(作者为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所副研究员)

编辑 秦天 审读 吴剑林二审 王雯 三审 詹婉容

(作者: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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