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支持保障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今起实施

2020-11-09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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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介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两级法院支持和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万国营,出席发布会。

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党中央赋予深圳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先行示范区建设高度重视,对深圳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寄予厚望。去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今年10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新时代经济特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经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该《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6部分33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明确了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党中央战略意图,支持深圳法院根据中央授权开展试点试验示范,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先行示范区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

二是全方位提出了先行示范区建设司法服务保障措施。《指导意见》第二至第四部分对标对表《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研判改革发展中的矛盾纠纷风险点、法律法规空白点和司法保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防范和支持保障措施。例如,围绕服务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完善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劳动力流动制度,服务保障金融业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加快完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加强海事审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审判等一揽子支持保障措施。围绕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要营造诚信诉讼环境,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助力综合治理;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助力智慧城市建设。此外,《指导意见》在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严格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城市文明建设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应的支持保障举措。

三是对人民法院自身的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人民法院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水平。为此,《指导意见》第五部分在完善诉讼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批改革措施,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示范样本。

四是对人民法院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提出细化落实措施。《实施方案》首批授权清单提出40项改革试点任务,其中人民法院参与的有7项。对这7项试点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专门提出落实方案,《指导意见》又进一步提出细化要求。这7项试点任务,有的属于司法服务保障举措,有的属于诉讼制度改革范畴,因此《指导意见》没有单独作为一部分规定。比如,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因此放在了第三部分。开展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相关内容放在了第五部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里面。

五是提出组织保障措施。为扎实完成改革试点任务,确保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地见效,《指导意见》第六部分对加强党的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营造改革氛围提出了要求。

《指导意见》的创新亮点

一是工作目标的标准很高。建设先行示范区,要求深圳法院必须在全国法院当排头、作示范。为此,《指导意见》高标准提出了深圳法院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强调深圳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工作方面要发挥核心引擎功能,通过5年的改革发展,打造成司法公信力、法治竞争力、改革创新力、国际影响力卓著的先行示范法院。不仅如此,各项具体工作目标也充分体现了先行示范区定位,比如《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深圳法院打造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粤港澳商事审判优选地、司法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等。

二是改革创新的分量很重。先行示范实质上就是改革创新。中央《意见》28次提到创新,《实施方案》更是综合改革总动员。《指导意见》抓住先行示范区建设这一主要特征,在改革创新方面下足了功夫,不仅提出了支持保障改革创新的司法举措,而且很多支持保障举措同时也是改革创新举措。比如,《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命信息等新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新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这既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推进金融审判创新、完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深化破产制度改革等各项支持保障措施,也都体现了改革创新要求。不仅如此,《指导意见》还用7条的篇幅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工作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措施。可以说,改革创新是《指导意见》的主基调,《指导意见》就是通过改革创新支持保障改革创新。

三是深圳特色体现得很足。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引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智能化是先行示范区的重要特征。《指导意见》重点从这四个方面提出服务保障措施。市场化方面,《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系统规定要素市场化配置司法保障措施,支持深圳完善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法治化方面,《指导意见》多措并举,支持保障深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国际化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健全涉外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和管辖机制,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国际调解组织交流协作,服务保障深圳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智能化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助力智慧城市建设。此外,《指导意见》在支持保障深圳增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功能方面打出了组合拳,如创新涉港澳案件审判,全面拓展港澳司法协助,推动建立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机制,支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机制,健全粤港澳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等等。

四是服务保障的措施很实。《指导意见》不仅仅是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一般性宣示,更多的是实打实的“干货”,可以说改革措施很具体、支持态度很鲜明。这方面实际上已经谈得很多了,这里我再举两个例子。在营商环境建设方面,《指导意见》不仅从审判角度提出了服务保障措施,还提出建立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发布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体现了主动服务大局的责任感使命感。再比如,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的自然人破产跨地域效力问题,《指导意见》态度鲜明予以支持,要求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推动全国法院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工作。

龚稼立:广东多举措支持和保障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

发布会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两级法院支持和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他表示,广东法院近期和下一步从增强支持深圳示范区建设使命感责任感和全力推进支持深圳示范区建设各项改革措施两大方面,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具体包括:

一是打造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三合一”审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查明认定体系,推动建立更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加大知识产权侵权制裁力度,以更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支持科技创新,加强数字化、证券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重点领域核心技术专利保护规则,推动新技术新成果新业态蓬勃发展,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二是构筑一体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探索多方参与企业救治和重整机制,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吸收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参加企业和个人破产诉讼财产清算和处置,借助社会力量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探索跨境破产诉讼工作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

三是加大专业化金融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打击非法集资、逃汇套汇、内幕交易等严重金融犯罪机制,坚决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全面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严厉制裁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从事非法套利等违规行为,加强完善涉私募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裁判规则,积极探索建立金融领域司法协同平台,推动完善跨境金融监管。

四是完善多元化跨境纠纷解决机制。以深圳前海等广东自贸(片)区为试点,全面完善跨境纠纷立案、跨境诉讼管辖、域外法律查明、商事争议调解等衔接机制。吸收港澳法律界人士共同参加,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更加开放、透明、包容、便捷的跨境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推动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资格确认和诉讼证据审查制度,拓宽内地与港澳司法机关、司法机构处理跨境纠纷协助渠道,服务和保障更高水平的全面对外开放。

五是提升法治化市域社会治理水平。高质量推进“一站式”智能化诉讼服务,便捷民生领域纠纷实质性化解。推动基层法院对县级政府为被告行政诉讼案件实现异地管辖和跨区划审理,适度扩大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服务和保障行政机关“放管服”改革。深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支持深圳法院全面探索集中管辖东江流域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健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体系。

六是推进系统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深入推进审判工作标准化,完善类案同判体系建设。全方位探索建立健全门类更全、领域更广、特色更强、效率更高的复合型专业审判机构。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指引,让司法更规范、更透明、更可预期。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和审判监督机制,全面完善法官选拔、任职培训、绩效考评、案件评查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扎实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深圳取得了哪些成效?

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将破产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最高法院这次发布的《意见》中也提出要扎实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在发布会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万国营,介绍了深圳法院在这方面工作的 “六个率先”。

一是率先探索破产专业化审判。早在1993年,深圳中院就成立了全国法院首个破产审判庭,去年1月又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法庭。近五年来,累计审结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935件,清理债务680亿元,清偿债权88亿元,安置职工14885人。

二是率先探索企业重整制度。去年出台了全国首个《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困境企业,加大破产重整、和解力度,让企业“破产不停产”“救治与生产两不误”,促进危困企业再生和转型升级,五年来成功重整35家企业。与此同时,还率先探索建立了预重整制度,在企业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前,先行引导企业通过商业谈判预先重整,提高重整效率,成功促使福昌电子公司等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三是率先探索破产财产网拍模式。对破产企业财产全面实行网络拍卖,让破产企业财产实现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释放生产价值。2018年,还在全国首创了破产财产跨境网拍模式,面向全球成功拍卖3架波音747货运飞机。

四是率先探索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破产事务办理。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与政府部门建立企业破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与反馈等制度。今年,深圳中院还联合深圳市税务局上线了全国首个“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涉税事务全部网上办理。

五是率先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去年3月,深圳中院协调推动,运用内地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香港破产企业的财产,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对跨境破产协作作了有益尝试。今年5月,深圳中院一件跨境破产裁定,获得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在全国首次实现了内地破产管理人跨境执业。

六是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深圳在2016年就率先探索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最高法院、广东高院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经过多次论证完善,已于今年8月26日审议通过,成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万国营同时表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授权深圳率先探索。目前已经制定了实施方案,正在加快推进,努力为全国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为全国法院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编辑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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