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草案等你提意见
记者李舒瑜
2016-06-21 04:02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17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提出,在示范区内实施创新型产品和服务政府首购制度,以加大对自主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

示范区内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国务院批复,这是我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目前我国其他“一区多园”的示范区建设模式不同,以城市为基本单元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是建立和完善区域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包括科技、金融、管理、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等诸多方面创新,这是新时期我国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模式创新的重要实践。深圳自主创新示范区应该示范什么?此次立法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条例(草案)》规定,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示范区内实施国家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梳理国家批准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结合示范区内产业发展需要,探索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

政府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

为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形成有效推动创新、服务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重点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是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政府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为组织和个人提供更具针对性服务和实现有效监管;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强化诚信约束。

二是创新科技管理方式。政府要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督考核,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集中力量做好监管工作。为了避免科技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建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报告共享机制,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和开放共享。

三是完善项目结题制度。由于部分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创新项目存在无法完成的情况,为了消除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创新顾虑,对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资助的科研项目,在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论证、公示等程序,允许项目结题。

建立财政性资金股权有偿支持制度

在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建立财政性资金股权有偿支持制度。此项制度意味着我市将从立法层面确立实行财政扶持科技资金分配方式的重大改革——由“补贴投入”改为“股权投入”。据业内人士分析,此举理顺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以彰显,确保财政资金“可放大、可循环、可评估,能精准投向”的绩效预期得以实现。

针对创新型服务、产品市场化难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对示范区内组织和个人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型产品和服务,实施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首购政策;试行创新产品和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此外,由于我市财政扶持资金分别由不同的产业主管部门管理,如果部门之间、市区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可能造成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不同部门或者市区之间重复享受优惠政策,《条例(草案)》提出建立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合理布局资金投入领域、比例和规模,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示范区内协议出让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我市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示范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条例(草案)》提出,示范区内土地实行严格管理,对于示范区内已经协议出让的土地要求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示范区土地出让应当合理设置竞买人条件,以保证产业发展符合示范区发展规划,并对无法转让的土地实行政府回购制度。

考虑到创新创业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前期资金压力较大,《条例(草案)》鼓励通过租赁的方式满足创新创业企业对土地和用房的实际需求,租赁期满且项目发展符合预期的,创新创业企业可以续租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土地和用房。

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海外法律协助资金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海外法律协助资金,帮助组织和个人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同时,建立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协调制度,加快侵权案件处理。

金融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条例(草案)》规定,通过投贷联动试点,创新授信、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机制,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发展科技保险,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风险保障。

《条例(草案)》还规定,允许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专业服务,并逐步扩展到直接为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专业服务。

编辑 波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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