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种忧伤
是感觉上了很久的班
定睛一看才周二

周二周二
《静静有问题》栏目准时上线
今天这篇干货满满
大家要看仔细咯~


案件详情

小胡于2019年1月10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岗位为设计师。
2023年12月8日,小胡向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由于2023年8月以来工资收入锐减,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决定辞去目前所在公司担任的设计师岗位,并正式向公司提前30日提交辞职申请……”
另外,员工面谈记录表载明,小胡因个人原因,需要休息调整,故提出离职。小胡在被面谈人处签字确认。
离职证明载明:“员工小胡,自2019年1月10日入职……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劳动关系自离职之日起解除,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4年11个月。”落款处由小胡签字确认,日期为2023年12月29日。
离职后,小胡以公司降薪,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9150元,仲裁委未支持。
小胡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离职原因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情形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小胡向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的离职原因为“工资收入锐减、家庭经济困难”,小胡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小胡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胡:我是被迫离职,只是没有明确写明
小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因为公司降薪,多处反映、投诉、举报无果后,才被迫提出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因不了解法律细节,离职申请及辞职报告中,未明确载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等字眼。

二审法院: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

小胡所签字确认的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小胡虽主张系被迫离职,但离职申请表、离职证明均记载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小胡亦未提交足以推翻前述材料的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伙伴注意了 ⚠️
如果要提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在解除通知书上明确载明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被迫解除的事实及原因”,同时通过EMS邮寄的方式,确认该通知书已送达用人单位,并且保留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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