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故事||门口装可视门铃、智能门锁,却意外将邻居的行程拍进去

深圳司法

2024-10-24 11:38

摘要

为了保障自家安全,唐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了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的智能门锁、并在墙面上安装了可视门铃

当事人陈某:“你把这玩意儿给我拆了,我家天天进出门都被它盯着,还总是发出噪音,真是扰得人不得安宁!”

当事人唐某:“你管的也太宽了吧!我安装门铃是我的自由!不是你说拆就拆的”

近年来,可视门铃、智能门锁等智能安防设备逐渐走入千家万户,但这类设备在便利生活的同时,却容易将邻居摄录进去,进而引发邻里纷争。近日,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明月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可视门铃、智能门锁引发的邻里纠纷。

矛盾初现:安全与隐私的“交锋”

当事人陈某与唐某是邻居,两家门对门,入户门相距仅1.5米。为了保障自家安全,唐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了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的智能门锁、并在墙面上安装了可视门铃。住在对门的陈某认为自己每日出入都被这些设备监视,且因门锁采集不同的人脸信息而不断发出的语音提示,侵犯了其一家的隐私,以及干扰了原本安宁的生活。陈某曾多次与唐某协商要求拆除设备或关闭其功能,但唐某均表示拒绝。在数月的焦虑和崩溃后,陈某最终忍无可忍向福保街道明月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该调委会受理此案,由调解员李丽芳介入调解。

陈某:“每天我一进一出,那门铃就自己亮起来录像,能看到我是谁,几点出门回家,好像我一直被盯着。更糟糕的是,门锁对着我门,一开房门,家里客厅都可能被拍进去。”

唐某:“我为了安全,在家门口装了智能门铃和门锁,这是我的自由和权利。我的门铃对着的是公共区域,而且不正脸对着门锁和开关门短暂停留的情况下,智能门锁根本拍不到人脸。”

 

调解员深入了解情况后,敏锐地找到该纠纷的核心问题。接着,协同当事人双方进行了现场实地勘查,并按日常行动轨迹走动测试。调查显示,该可视门禁的安装位置直接对着入户门公共走廊,导致门前公共区域被纳入拍摄视野,从而捕捉到陈某一家的出入活动。同时,智能门锁直接面向陈某的家门,确实存在陈某在正常进出时不断接收到人脸识别语音提示的情况。

依法析责:明确法律界限

明晰事实后,调解员向当事人双方开展普法释理并进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因此,唐某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智能门锁,虽然主观上无窥视邻居的故意,但是设备拍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覆盖邻居入户及必经区域。不可避免将陈某一家面貌、出入时间及其规律、访客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摄录、识别和存储。而且,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与家庭的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隐私,并受法律保护。调解员认为,唐某对陈某的居住安宁以及隐私造成了侵扰,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和解达成:共筑和谐邻里

经过耐心细致普法后,调解员从维护邻里和谐的角度,劝导双方换位思考。唐某认识到了自身的侵权行为,并真诚地向陈某表达了歉意,而陈某亦对唐某出于家庭安全的考虑表示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决定不拆除设备,调整为关闭相关功能。至此,该纠纷圆满解决。

文/图:司新宣、促进法治处、福田区司法局

通讯员:黄潇、李丽芳、麦稀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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