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中的起重车发生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读创深圳 张玮玮
06-04 22:10
摘要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曹欣 郑裕虹

给起重车买了交强险,作业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却称“作业中”,不属理赔范围,这合理吗?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限额1.8万元予以赔偿。

驾驶起重车作业中致人受伤,保险公司拒绝交强险理赔

张某在深圳一保险公司为其驾驶的起重车买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2022年8月底,张某在某地段驾驶起重机进行生产操作时,因未注意观察,将王某碰倒,致其腿部骨折。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诉请张某赔偿其相关损失和费用,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后经法院执行,王某拿到了相应赔偿款。2024年4月,张某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项1.8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处于非道路场地时,应符合“通行时”这个条件,而张某驾驶的起重机事发时处于非道路场地,且是在作业状态,不属于交强险保障范围,因此拒绝支付赔偿。

法院判决:涉案事故属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赔付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关于案涉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辆及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此前判决认定事实,张某操作案涉车辆作业时撞伤王某,并已判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为事故车辆。

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案事故虽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事故可以按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其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比照适用该条例” 。最后,特种车的用途是特殊作业,而不是普通的道路驾驶。特种车辆发生事故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不能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仅限定在公共道路交通事故范围内。保险公司对于特种车辆均予以办理交强险,在保险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该类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不予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涉案事故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车辆发生的案涉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1.8万元予以赔偿,张某已支付该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向张某支付1.8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特种车辆作业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这体现了对特种车辆运营安全的重视,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以“特种车辆在静态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为由拒绝理赔。鉴于特种车辆的核心功能在于执行特殊作业任务,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道路交通运输,当投保人选择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预见并接受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所引发的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障范畴之内,这既符合车主投保时的合理期待,也是保险本质“风险共担与损失补偿”的体现。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对案涉车辆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官提醒,当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不幸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义务,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尊重并满足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预期。而对车主来说,除了交强险,可根据车辆特殊用途和高风险场景,为车辆配置其他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特种车辆作业责任险、车损险等,以全面覆盖风险;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明确约定作业场景、设备使用范围‌(如消防车高度限定、搅拌车运输半径),避免因“使用性质与承保范围不符”引发拒赔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作者:张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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