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商场跳楼砸中路人!1死1伤

深圳晚报

2024-04-29 09:21

摘要

从刑事责任看跳楼轻生者,一般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如果有意在人群拥挤地方跳楼自杀,则可能被认为是故意

4月28日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南沙街道办事处通报:4月27日下午,南沙街道辖内一商场发生一起高坠事件。经公安机关调查,当天16时许,李某(女,52岁)从该商场5楼自行跳下,刮碰到商场内一名途经路人,李某当场死亡。途经路人伤势轻微,经医院检查后已离院。

经走访调查发现,李某因感情问题,近期情绪波动较大。目前,相关部门正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此前报道

据商场监控显示,2024年4月27日下午4时27分,广州市南沙区中海环宇城商场内,一女子搬来凳子且往下试探了几次之后,突然跨过护栏,大声叫着跳了下去,还砸伤另一名正在逛商场的女子。

▲监控视频截图


监控视频截图

另有网传图片显示,粉衣女子身旁躺着一名黑衣女子,两人双双倒地不起。

▲两人倒地不起。网传图片

相关规定

对于这起令人悲伤的不幸事件,各方责任应如何划分?

从刑事责任看

跳楼轻生者,一般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如果有意在人群拥挤地方跳楼自杀,则可能被认为是故意;如跳楼者生还,需要具体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本事故中如果跳楼者死亡,刑事责任也就无从追究。

从民事责任看

跳楼者方,若跳楼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跳楼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产继承人应当用跳楼者的遗产,对被砸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 | 深圳晚报综合(北京日报、锦观新闻、羊城晚报、人民法院报、南国早报)

编辑 | 余凯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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