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故障断电车厢闷热,乘客砸窗通风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丨读特普法

读特新闻记者 韩湘
07-0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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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求助工作人员开门未果,无其他通风手段的情况下,男子选择砸窗,可以被视为紧急避险。

据上海铁路局金华车务段发布情况通报,7月2日晚8时28分,金温地方铁路公司一列货物列车在浙江金华市东孝乡境内沪昆线东孝站停车不及,侵入下行正线,与正在通过的K1373次旅客列车机车发生侧面冲突,致客车机车前台车脱线,列车断电且空调停运长达三小时。

多名网友发布视频称,列车滞留期间车厢内十分闷热,许多乘客上衣前后湿透,满头大汗,不少男士脱掉了上衣,甚至有乘客出现了呼吸困难及中暑情况。有乘客希望乘务员能够开门开窗通风,但遭到乘务员拒绝。随后,一名黑衣男子想要砸车窗通风,乘警上前阻拦未果,之后男子开始猛击车窗玻璃,车窗玻璃最后被砸出一个大洞。当玻璃碎掉后,一名乘警上前张开双臂,拦在窗户前。当晚11时27分,经紧急处置,K1373次旅客列车换挂机车后恢复运行。‌截至目前,铁路方面称针对此次事故,暂时没有补偿措施。

上述情况下,乘客砸车窗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能否获得赔偿?遇见类似情况,乘客和铁路方如何处置更妥?对此,读特新闻记者采访了广东信琅律师事务所的肖小月律师及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的曾语嫣律师。

律师:该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砸窗男子不应担责

曾语嫣律师表示,重点要看当下是否遭遇急迫危险,以及破窗行为是否为不得已而为之。

综合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列车空调停运,车内非常闷热且不通风,时间一长,有乘客已经出现中暑症状,特别是对于老年人或病人,其生命健康可能受到更严重的影响。在求助工作人员开门未果,无其他通风手段的情况下,男子选择砸窗,可以被视为紧急避险。

曾语嫣律师提醒,并非所有的紧急避险行为都会免责。如果紧急避险人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该事件中,男子只砸了单扇窗户,并没有扩大损害,曾语嫣律师认为该行为尚在必要限度内,男子不应担责。

铁路方是否应给予乘客补偿?

肖小月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820条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义务安全、及时地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因此,乘客可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误工费、额外支出的费用等实际损失。该险情是金温地方铁路公司的过错导致,列车运输方可另行向该公司追责。

虽然目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未明确规定延误赔偿标准,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参考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赔偿的一般原则,结合铁路方过错程度、延误时长及乘客实际损失综合判定。

乘客因此中暑是否可获得额外赔偿?

肖小月律师分析指出,乘客因延误导致中暑,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侵权责任,要求铁路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支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乘客故意等免责情形。乘客需提供如诊断书、病历等医疗证明,证明中暑与延误的直接因果关系。若铁路方已采取提供饮水、开放通风口等合理防暑措施,可能减轻其责任;反之,若铁路方未履行基本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有乘客因滞留身体出现更严重问题,责任应如何划分?

肖小月律师表示,若乘客因高温滞留引发热射病等更严重疾病,责任划分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若铁路方存在重大过错,如未及时疏散乘客、未提供急救设备等,需承担主要责任;若乘客自身有基础疾病且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可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铁路方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铁路方举证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如制定应急预案、实施实时温度监测等,否则需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铁路方未及时将乘客送医或未配合救治,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加重赔偿。

遇见类似情况,乘客和铁路方如何处置更妥?

曾语嫣律师给出了建议,乘客可以先与乘务组理性沟通,比如由具备医疗、法律或应急经验的乘客牵头,统一提出诉求,记录每次的沟通过程,以备后续维权。对于身体不适的乘客,请求相关医疗人士进行初步救护。

对于铁路方而言,在本次事件发生后,更合理的处置方式是主动给予乘客适当补偿。本事件中,乘客自救行为是迫不得已,列车运输方应通过系统性的补救措施,维护好每一位乘客的权益。

本期说法律师

广东信琅律师事务所

肖小月律师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曾语嫣律师

编辑 刘悦凌 审读 张蕾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张颖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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