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特专稿 | 深圳公积金新规要来了!有哪些惠企便民新政策?

黄睿

2022-03-17 17:19

摘要

与哪些人有关?对企业有什么政策扶持?哪些环节还有待优化?

近日,针对缴存环节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制度创新看,这版《规定》主要在单位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条件、职工保障权益机制、境外人员缴存方式等三方面值得关注。从制度创新的内容可看出,这版《规定》更突出支持企业、服务人才的导向,更像是建设先行示范区过程中的制度“微改造”。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放宽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条件

《规定》放松了单位申请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的约束条件。2017年的缴存规定要求单位满足“连续亏损2年以上”条件,修订后的这版新《规定》将申请单位的时间约束条件缩短为“亏损一年以上”

目前,国内其他城市允许单位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主要有两类,一是连续两年亏损,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二是根据国务院文件,面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实施临时缓缴政策。

资料图 深圳公积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正在为职工服务。

这版《规定》将申请单位的亏损时间缩短至一年,约束条件较国内其他城市更为宽松。以缴存规定的适度灵活性给企业提供切实的支持,为面临疫情和市场情绪波动影响的企业减轻短期资金负担提供常态化的制度保障,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强化职代会和工会作用

调整缴存须内部公示

《规定》要求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示。较2017年的缴存规定,增加了在单位内部公示的要求,这一变化突出了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在降成本、支持企业持续经营的同时,“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内部公示”这一必备前提,强化通过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制度安排,确保职工可以按程序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获得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权益。

便利境外人员缴存

吸纳国际化人才

《规定》在缴存主体上,对在深圳就业的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居民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缴存选择。与深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纳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居民,可选择两种方式缴存公积金,一是通过单位代缴,二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进行缴存。相较于单位职工的一般规定,多了与灵活就业人员同等的“自愿缴存”方式

《规定》的这一新举措为在深圳工作的境外人员缴存公积金提供了更灵活且人性化的安排,既体现了深圳建设全球标杆城市,面向全球引进人才的制度创新,也反映了深圳对标国内先进城市经验,主动有为地进行制度改进。

上海在2015年已允许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居权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存、提取和使用上遵循与市民完全相同的待遇。2021年广州试行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港澳台居民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强调自愿原则。

深圳在2015年仅允许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2017年扩大了缴存主体,增加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士,以自愿原则通过单位代缴住房公积金。2022年的《规定》为来自境外的就业人员提供了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途径。


公积金运营尚待优化

加强住房供给端创新

公积金的缴存主体覆盖境内外在深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将为在深圳工作的人员提供租、购住房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随着覆盖群体的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对解决这一超大城市居住问题的作用将进一步提升。

但公积金运营管理的另一核心环节“提取和使用”尚待优化。参考国际经验,作为解决居住需求的强制储蓄,公积金的作用不仅应在居住需求端发挥作用,更应在住房供给端进行创新。可探索在构建资金安全防火墙的基础上,将公积金运用于支持公共住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既能发挥支持解决居住问题的基本功能,也可探索作为储蓄的保值增值功能。

编辑:严偲偲

海报设计:平安琪

策划统筹:刁瑜文

审读:刘春生

审核:陈建中 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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