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某等36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部分被告人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到6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到5000元不等,并处罚金共计76万元。缴获的现金21.35万元、退还的赃款11.98万元,按比例退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相应被告人继续连带退赔。扣押的作案工具含手机41部、银行卡310张、汽车一辆以及POS机、U盾等若干,予以没收处理。
150页判决书详述犯罪事实和证据
本案判决书共150页,长达10.6万字,详细陈述了3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华、钟某琳、廖某钦(均在逃)等人,专门针对中国大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临近中缅边境的缅甸境内组成一个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人员众多、实施犯罪小组众多、组织架构清晰(主要分老板、股东、财务、管理员、组长、拉手、枪手、文员及内地取款手等)、分工明确、内部管理严格,以提供贷款为诱饵,利用自行开发的“安享贷”“高领贷”“好易贷”等虚假贷款APP,先由“拉手”拨打由“财务”非法获取的公民电话号码,联系有贷款需要的被害人,让被害人加“文员”事先准备好的“枪手”的QQ号,再由“枪手”用犯罪集团提供的工作电脑或作案手机,按预先备好的诈骗脚本与被害人联系,引诱被害人下载上述APP,填写个人信息及贷款金额,然后以被害人的贷款已获批准,但需要交贷款金额6%的包装费到指定账户为由实施诈骗,当被害人发现不能收到所贷款项时,又以需要对流水、刷征信等为由继续让被害人交钱。
诈骗集团分工、提成比例明确,全款人员一天取现几十万
2018年9月,被告人夏某与犯罪嫌疑人钟某琳联系后,非法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境内加入电信诈骗集团,开始充当“拉手”实施诈骗。之后直至2019年4月,夏某被提拔为“枪手”小组组长,纠集10多名同样是偷越国境的被告人加入其中实施诈骗,并按照个人诈骗所得金额的12%提成,而当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时又有额外奖励。被告人夏某主要负责监督管理组内的日常工作及外出报告、提成发放等事项,并以诈骗所得20%的比例提成。已查明被告人夏某及其小组的诈骗金额合计1271598元。
2019年3月,被告人易某纠集另外几名被告人非法出境,加入该犯罪集团并经过简单培训,即开始实施诈骗行为。易某作为“枪手”小组组长,负责监督组内十余名“枪手”的工作情况等,从诈骗所得中提成20%;其他小组成员负责实施诈骗,各以诈骗所得的12%提成。2019年3月31日,被害人黄某园被易某小组诈骗17400元后,向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葵涌派出所报案。
该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除了实施诈骗的小组,还有专门负责取款的小组。2019年3月开始,犯罪嫌疑人林某、叶某学、刘某祥(三人皆在逃)成立专门为犯罪集团取款的组织,以日工资500元承诺,纠集被告人唐某福、向某等人,再由唐某福、向某纠集人员充当取款手,流窜于湖北、湖南、重庆、福建等地,持他人银行卡大量存取款并提供银行卡给该组织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所得,该取款团伙每日取款十几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201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将在福建省厦门市刚取完款的被告人唐某福等四人抓获,当场缴获现金20余万元、银行卡258张、POS机6部、手机数部、手机卡多张。经查,2019年4月25日至同年5月15日,四名被告人流窜厦门期间,所持银行卡共涉及犯罪所得1100余万元,仅2019年5月15日一天,四人即取款近60万元。
法院判决依法惩处36名被告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越国境至境外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向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36名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瞿某新等三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又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韬归案后成功劝说同伙自首,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等13人主动退赃,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钟等三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龙岗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福、向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对其他被告人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
(来源:晶报APP)
编辑 姚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