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言文字博大精深,同音异字原本天差地别,有些商家却打起聪明算盘,以“谐音梗”硬蹭“名牌”,企图瞒天过海牟取利益。殊不知,这已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就办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谐音梗”硬蹭“名牌”的行为被判侵权并赔偿。
据悉,甲医药公司是国内有影响力的药品零售连锁集团化企业,拥有“大参林”字号,系“大参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23年7月,甲医药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乙药房公司及其开设的连锁药店使用“大森林”字号商标,与“大参林”谐音。同时,双方均从事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零售服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容易导致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甲医药公司遂将乙药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坪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经营范围与“大参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且双方使用的标识在文字构成及读音上相近,构成相似。鉴于甲医药公司相关“大参林”商标经过长期、持续地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乙药房公司行为可能混淆公众,侵犯了甲医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乙药房公司行为主观上有攀附对方企业字号及案涉权利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抢占了对方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乙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立即停止侵害“大参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大森林”的企业名称,赔偿甲医药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法官介绍,应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比对商标中文字的读音、字形、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似,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来源与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予以综合判断。
法官提醒,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注意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摒弃“傍名牌”“搭便车”心理,否则将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擦亮眼睛,应从商品商标、包装装潢、产商信息等多方面识别商品,避免产生误认或混淆。
编辑 李斌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李璐 三审 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