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5月21日通过《稳定币条例草案》,在香港设立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发牌制度,完善对虚拟资产活动的监管框架,保持金融稳定,同时推动金融创新。
条例实施后,任何人如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或在香港或以外发行宣称锚定港元价值的法币稳定币,必须向金融管理专员申领牌照。相关人士须符合储备资产管理及赎回等方面的规定,包括妥善分隔客户资产、维持健全的稳定机制,以及须在合理条件下按面额处理稳定币持有人的赎回要求。
拟议的发牌制度明确了三项受规管的稳定币活动:在香港进行发行法币稳定币的业务;进行发行港元稳定币的业务;以及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法币稳定币的发行。该法案委员会历经六次会议详细审议各条文,共有15位议员参与法案委员会工作。此外,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只有指定的持牌机构可在香港销售法币稳定币,包括获金融管理专员发牌的稳定币发行人、认可机构(即银行)、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以及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表示,条例秉持”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着重风险为本,致力缔造稳健的监管环境,不仅符合国际监管要求,也为香港虚拟资产市场提供稳定基础。
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表示,相信稳健和适切的监管环境可以缔造有利条件,支持香港稳定币以至数字资产生态圈的健康、负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条例预计将在今年内生效。
编辑 刘彦 审读 白珊珊 二审 王雯 三审 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