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的话题曾登上全国热搜第一,引发热议。个人破产制度该如何解读?对此,我们采访了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李胜春律师。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告显示,破产申请人刘某某、牛某某系夫妻。两人在申请材料中称:因公司经营不善创业失败,被多家银行和供应商起诉。两人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合计1.2亿余元。两人均已退休,每月退休金、房屋租金收入、亲朋子女资助,共1.2万元,有外地房产2套,商铺4套,车辆1部,总价约500万元,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部分网友对该夫妇破产申请存在 “申请=法院受理” 的误解,牛某夫妻目前处在“破产清算申请——立案审查——裁定受理”链条上的第一环——申请环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表示,目前,该破产申请在案件受理前的审查阶段,待信息核查完成后,市中院将结合申请材料、债权人异议情况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等,组织听证调查,严格依法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清算需满足核心条件
李胜春律师表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清算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1. 主体资格:
债务人需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满36个月,且在深圳形成稳定财产关系(如主要财产、债务关系在深圳)。
若为债权人申请,需单独或共同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并提供债务人符合前述条件的初步证据。
2. 债务性质:
债务需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导致丧失偿债能力,而非奢侈消费、赌博等不当行为引发。
3. 程序要求:
债务人需如实提交破产原因、债权债务、财产状况等材料。法院需通过面谈辅导、听证调查等方式核实其“诚实而不幸”属性。
若发现转移财产、虚假陈述等行为,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因此,刘某某夫妻需证明其负债源于企业经营(非恶意举债),且已如实申报所有财产(包括外地房产、商铺等)。法院将重点核查其社保缴纳记录、债务形成原因及财产处置合法性。
深圳防范破产欺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关于网友们对个人破产制度是否成为债务人逃废债的合法工具这一问题,李胜春律师表示,深圳设立了以下机制来防范:
在立法设计上,明确破产欺诈行为不得免责,追溯效力延长(如隐瞒财产、虚构债务等)。规定债务人需接受3年考察期,期间新增财产需用于偿债。
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通过面谈辅导、听证调查、债权人异议等方式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例如,2022年深圳中院驳回柯某某破产申请案,因其未如实申报金融投资事项。
破产事务管理署负责监督债务人财产变动,并与多部门联动核查资产(如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此外,还有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2021年,深圳建立了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共享平台,公开破产案件信息359宗,接受社会监督。联合惩戒则包括限制高消费、职业资格等。
律师:逃废债与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严重
李胜春律师表示,若债务人存在逃废债或破产欺诈行为,将面临以下惩戒:
一是程序性后果,即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撤销已受理的破产程序。已免责的债务可被撤销,剩余债务继续追偿。
二是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出境;如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或诈骗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信用惩戒,即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贷款、高消费、担任企业高管等,记录保留5-10年。
以本案为例,若刘某某夫妇外地房产、商铺未如实申报或存在转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欺诈,面临程序终止及法律责任。
制度目标平衡与债务处理规则
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平衡“拯救债务人”与“保护债权人”的双重目标?债务人个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务免除规则是怎样的?哪些债务会被免除?哪些则不会?债务人需如何偿还债务?
双重目标平衡:
李胜春律师表示,拯救债务人,可通过重整、和解等程序帮助债务人保留财产及分期偿债;保护债权人,严格审查豁免财产范围(上限20万元),优先清偿不可免除债务(如人身损害赔偿、税款)。
债务免除规则:
李胜春律师指出,可免除债务为合法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形成的债务,经考察期后未清偿部分可豁免。
不可免除债务,是指人身损害赔偿、恶意侵权债务;赡养费、抚养费;税款、罚款等公法债务。
个人破产是“有限豁免”而非债务全免,破产清算占比极少
李胜春律师表示,如果按照破产清算的方式进行,刘某某夫妻名下剩余的估价约500万元的财产都将被用于抵债。在三年考察期内,刘某某夫妻在留下基本生活费用的基础上,需要继续偿还剩余债务,直到通过三年考察期,考察期满之后,刘某某夫妻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最终是否免除需由法院审查决定。
然而,破产清算在深圳目前的个人破产实践中是占比极少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第四调研组发布的《关于个人破产审判试点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273件,裁定受理227件,裁定受理案件仅为10%,其中使用破产重整217件,而破产和解和清算仅为个位数,分别为4件、6件。
李胜春律师最后指出,深圳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立法、司法、社会监督的立体化机制,既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再生机会,又通过严格审查与惩戒防范滥用。刘某某夫妇的案例将考验法院对财产申报真实性、债务合法性的核查能力,其最终处理结果对公众理解制度具有示范意义。
编辑 孔盼成 审读 伊诺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