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两儿子告上法庭,只因这栋楼......|民法聊聊看
深法宣
2020-09-24 09:21

想必对于不少市民而言,都向往着和自己的家人住在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里,而在坪山区拥有一栋5层自建楼房的张先生,却因为房子的问题,将自己的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事情的缘由,得从2002年说起。那时的张先生和妻子王女士向卖家购买了一块位于坪山镇的100平方米地皮,购买价格约定为5.5万元,并与卖家签署了《转让地皮合约》。但值得注意的是,该《转让地皮合约》落款处仅有卖家和中间人签名捺印,买家签名处为空白。

该份合约出具的当日,张先生的大儿子大李(化名)从张先生的小儿子小李(化名)账户中取现了20000元用于支付该地皮购买款项;第三人周某也取现9000元支付了该地皮购买款项;其余款项由张先生及王女士支付。

购得地皮后,大李则找到了承包商进行房屋建设。张先生也与大李、小李以及周某共同签订了《房屋凭据》,并共同约定了房屋的分配:

1.此楼由张某、王某及周某出资建成;2.大李、小李兄弟二人分得自建楼一层两个门面,二层两套住房,四层三套住房,五层两套住房;3.张某份下的房屋,日后由大李、小李平均继承。

从2002年起到2015年,该栋房屋由张先生、王女士、大李、小李以及周某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其中,除了第三层四套住房的租金则由张先生和王女士两人收取作为生活费以外,其余楼层的租金均由大李、小李和周某按照《房屋凭据》中约定的分配范围各自收取。但事情到了2015年底出现了变动,因家庭纠纷的原因,大李和小李将该栋房屋第三层的租金自行收取,且未再作为生活费用返还给张先生和王女士。因此,张先生和王女士迫于无奈,只能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那么,这个事情该如何解决呢?其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张先生和王女士是否是第三层四间房屋的占有人。

庭上,张先生和王女士出示了《转让地皮合约》和《房屋凭据》,证明了涉案地皮出资人为张先生,而房屋建设出资人则为张先生、王女士和周某。

但对于此事,大李、小李两兄弟却另有主张,他们表示,涉案地皮及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应为他们两兄弟和周某。但因为两兄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根据优势证据原则,结合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关系,龙岗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在建设之初应由张先生、王女士以及周某占有。

同时,龙岗法院认为,从2002年至2015年期间,张先生和王女士自行收取涉案房屋的第三层四套住房租金,作为两人的生活费,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长期以此状态维持家庭生活,已经是以实际行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家析产,并确定了各自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份额,此状态应得到法律保护。

而大李、小李在未征得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同意下,自行收取涉案房屋第三层的租金收益,侵害了两原告的权益,该租金理应予以返还。随后,法院判决大李、小李两人向张先生、王女士两原告返还位于涉案自建楼第三层四套住房及其租金收益。在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涉案房屋建成后,虽然各方当事人都没有直接占有对应的房屋,但在2002年到2015年长达13年的时间里,各方当事人均根据《房屋凭据》中的约定方式,对外收出租并收取着租金。

因此,可以判断张先生和王女士应为涉案房屋第三层的占有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同时,《物权法》也在第二百四十五条中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才判决大李、小李两兄弟返还涉案房屋第三层四套房屋及租金。

可见大李、小李两兄弟的做法不仅违法,还破坏了家庭的和谐。在普法君看来,家人之间彼此分享的财产,应是共同改善生活

,共创财富的纽带,而不应成为伤害亲情,疏远亲人的阻碍。


编辑 伍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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