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深圳地铁集团为什么有行政执法权?看完你就知道了!
深法宣
2020-09-23 09:20

2020年9月18日上午,市委依法治市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扩大会)暨2020年“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在报业会堂举行。最终由深圳地铁集团、团市委、市卫生健康委获得前三名。

随后,便有读者在“深圳法宣号”后台留言问道:“深圳地铁集团作为国有企业,为什么会有执法权呀?”但在答疑解惑之前,我们首先要将执法这一活动的性质弄懂!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了解完概念之后,普法君今天就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作为国有企业的深圳地铁集团为什么会有执法权!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

既然谈到了深圳地铁集团以及执法权,就不得不提作为执法主体的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

让我们将“历史书”翻回到2005年。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成立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根据《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政府三届一四二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设立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运管办”),并于2005年8月17日正式挂牌成立。

《关于成立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按照规定,市地铁运管办作为深圳市政府和地铁集团特设机构,接受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自2012年开始,市地铁运管办还承担地铁保安、安检、列车安防和安保区巡查的监管任务。

受委托依法开展各类执法

看完《通知》之后,可能不少细心的读者已经知晓了深圳地铁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是如何拥有执法权的了。没错,就是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六条在现行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六条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除了以上的规定以外,在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更是发布了《关于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委托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提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地铁运管办受委托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予以了通过。且要求市地铁运管办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在该份《公告》中,也提到了市地铁运管办被委托的两个执法权限,分别来自深圳市交通局(委托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止)和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职责则包括对损毁地铁设施,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围墙、栅栏等违反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以及对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吸烟,乱扔杂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最为人们熟知的,莫过于来自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市地铁运管办最新一期的执法委托(委托行政执法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该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因为,其中提到了市地铁运管办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规定,负责地铁范围内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及行政处罚权。

关于委托行政执法

你还需要知道这些

看完以上的委托执法例子之后,普法君还要补充的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地铁运管办提出委托执法的时候,可不是一个电话或是一则微信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依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进行依法委托!首先,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并拥有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且在行政执法中,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此外,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其次,受委组织需要和行政机关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并规定执法依据、事项和权限,以及委托的期限等内容。随后,在协议书订立后,还需将委托事宜提请市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审查(如市司法局)。

除此以外,委托机关还需要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受委托组织违反委托协议或者违法实施委托执法活动的,委托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撤销委托。

其实,委托行政执法这一举措,是为了缓解执法力量不足而推出的。往往一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后,就要新设置一支执法队伍,从而极可能造成执法部门林立,执法力量分散的情况,而委托行政执法恰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也为社会参与行政管理提供了机会和途径。

编辑 梁志锋

(作者: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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