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万元的美容卡还没花完商家“关门”怎么办?宝安法院:退还剩余款项并赔偿损失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古雅妍
03-14 18:10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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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后花了23万元办美容卡,结果钱没用完,商家却关门闭店,公司也被注销了。消费者要求退钱,老板却说自己并非实际经营者,这钱究竟该谁来退?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预付卡退费消费纠纷案件,及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小美向A美容店购买了多种护理项目,并进行了部分消费。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小美在B美容店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6万元的养护项目和一套总价为2万元的气血调理项目。按美容店要求,小美将16万元服务费支付至B美容店的账户,2万元服务费支付至A美容店的账户。

2022年5月,小美与B美容店达成协商意见,小美再付5万元,将小美在B美容店未消费的气血调理项目及在A美容店未消费的项目均转为B美容店的排湿寒项目。5万元由小美支付至向A美容店账户。

2022年10月,小美发现B美容店关门闭店后,遂将A美容店的登记经营者刘某、B美容店的登记经营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全部服务项目款23万。

陈某辩称,其系帮朋友刘某的忙,才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B美容店,刘某才是B美容店的实际经营者。而刘某辩称,其并非B美容店的实际经营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悉,两家美容店同为个体工商户,A美容店以B美容店的字号对外经营。现两家美容店都已登记注销。

法院审理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两家美容店以预收款方式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但在原告消费完成之前,两家美容店均已注销,致使无法再为原告提供服务,应当向原告退回剩余服务费11万余元。针对原告认为美容店构成根本违约应全额退还费用的诉请,法院考虑到相应项目中途停止必然减轻之前服务效果,故酌情认定B美容店另需按应退回款项的10%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万余元。

被告陈某抗辩称其不是B美容店的实际经营者,被告刘某才是实际经营者,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故法院对陈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其作为B美容店的登记经营者,应对B美容店注销前的债务承担付款义务。

关于被告刘某的责任。由于两家美容店均以同一字号对外经营,且小美系先向A美容店支付服务费购买相关服务项目,后再向B美容店购买案涉护理项目并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两家美容店的账户,同时与B美容店协商将在两家美容店购买的相关服务项目统一兑换为B美容店的相应服务项目,结合被告陈某辩称被告刘某系B美容店的实际经营者,且诉讼中刘某代陈某向法院提交会员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两家美容店存在混同经营的事实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由于两家美容店均已被注销,故刘某与陈某应就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刘某向原告小美退回服务费1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1万余元。一审法院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优先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商家,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确保服务约定落实到书面合同上,还应记得索要发票等付款凭证,保留书面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生活中,可能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同的情况,在这种条件下,要进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变更登记,规范经营。如未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在遇到法律问题时,登记经营者也可能要面对承担责任的风险。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请勿轻易出借个人身份证件给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否则可能面临承担个体工商户债务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编辑 冯思颖 审读 刘彦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朱良骏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古雅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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