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知名超市运营方变更会员权益遭大学生起诉,二审判决出炉|大公司

读特新闻记者 邱思艳 文/图
03-03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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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建议再审,聚焦论证“运费调整影响”与“责任界定”。

近日,“盒马因会员权益调整被大学生起诉”一事终审判决出炉。2024年10月,读特新闻推出《会员规则突变,知名超市运营方被立案调查,举报者透露→|大公司》报道关注此事。2023年底,盒马APP将会员免运费权益从“一个月免费三十一次”变更为“一天一次”,公示两天后便生效,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的修改交易规则应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不符。

消费者小杰(化名)因此额外支付运费,并于2024年2月对上海盒礼、上海盒马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杰选择上诉。

2025年2月,该案二审在法院开庭审理。日前,读特新闻记者从小杰处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3月3日,法律人士接受读特新闻记者采访时建议,当事人小杰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再审,聚焦“平台责任边界”与“权益减损认定”两大核心争议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截图。受访者供图

盒马APP更改运费规则遭起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3年9月18日,小杰支付258元年费,注册成为盒马APP“X黄金会员”。据其提供的一审判决书,盒马旧版会员权益约定:“X黄金会员”在盒马APP内消费时,每个自然月最多可享受31次免运费权益。

2023年12月20日,盒马APP对“盒马X会员/X黄金会员/X钻石会员”权益调整进行公示通知,“X黄金会员”免运费次数由原来的每月31次变更为每日1次。这一调整仅公示两天,自同年12月22日起生效。小杰在12月26日的一次购物中因此被收取6元运费。他注意到,盒马APP在修改会员权益时,公示位置并不明显,且未通过弹窗、短信等方式有效告知用户。小杰认为,按照原规则,在变更公示后的第3天至第7天,他仍应享有原免运费权益,但盒马却提前结束了公示,并实施了新规则。

小杰认为,盒马APP在修改运费配送规则时,未充分履行有效的公示告知义务,且内容上明显不合理,违背了公平原则。“在现在的规则下,如果一天内下多个订单,从第二单开始就需要额外支付运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免运费权益调整并未免除会员日88折、门店免费领菜、专享券等权益。此外,盒马提供了退费和解约渠道。一审判决书显示,盒马APP付费会员“免运费”权益调整后,提出会员退出机制以及消费者补偿方案。截至2024年4月23日,盒马APP已退费会员数为16925人。

针对盒马单方面变更条款、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进行公示的问题,法院认为,此举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小杰造成的6元运费损失,一审法院已认定予以赔偿。

2025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盒马超市关于会员权益的介绍。

律师建议再审,聚焦论证“运费调整影响”与“责任界定”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盒礼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盒礼”)为盒马APP运营方,该公司由杭州宝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盒马”)共同持股,双方各占股50%。

根据二审判决书,法院指出,上海盒马、上海盒礼应在今后的会员服务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加强规范经营。

3月3日,长期深耕数字经济领域的广东邦燊律师事务所屈文静律师接受读特新闻记者采访时,就此次判决进行了解读。他表示,根据盒马的服务协议,其具有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了电子商务的特性,并据此判定该条款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屈文静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应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确保各方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

此外,修改内容应至少在实施前七日进行公示。若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并选择退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进行阻止,并需按照修改前的协议和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他进一步解释,“这条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单方修改交易规则,但同时也为其设定了具体的操作要求和限制条件。”

二审判决中提到,将免运费条款从“每月31次变更为每日1次”,并未免除会员享有的免运费权益,且未损害小杰的主要权利。“这一判断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的该项认定可能会对盒马的责任承担产生影响。”屈文静建议,对于当事人小杰而言,可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过程中,他可以尝试对两个关键问题进行重新论证:一是运费的调整是否确实损害了其权益;二是盒马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编辑 孔盼成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关越 三审 刘思敏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邱思艳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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