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表商品评测却被商家找上门,究竟谁有理?

深圳普法
2024-11-11 09:52
摘要

在网上发表球鞋评测却被商家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究竟谁有理?

在网上发表球鞋评测

却被商家以侵害名誉权为由

告上了法庭

究竟谁有理?

跟普法君一起来看看

今天的故事吧~

对于名誉权侵害的认定,应该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确有公司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等多个方面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并应充分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关系。

上述案例中,小豆在评测视频中的描述和评价都是小豆的切身体会,而且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语,因此并不构成诋毁、贬损公司的品牌声誉。

- 普法君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普法君提醒 -

消费者在发布评测内容时,应当以真实使用为前提,评测方式应科学、透明、公开,反馈自己客观、中立的使用体验,避免无中生有、过分夸张、故意贬损甚至于侮辱性的表述、评价。

如存在带货、广告等商业推广行为,评测者应通过评测内容、置顶评价等方式予以明示,避免以评测之名割粉丝“韭菜”,影响自身及推广商品的商誉。

如评测内容与自身或者关联企业经营业务“赛道”重合,在同类商品的横向评测中,应当避免采取片面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的直接比较方式,彰显自身商品竞争优势,谨防陷入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纠纷。

作为企业,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理性对待消费者的建议,不能苛求所有消费者的评价绝对精准。“差评”是消费者的权利,“差评”并不等于侵犯名誉权,要学会区分其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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