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股东间的分歧和冲突不可避免。但这些分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僵局,使得公司无法继续正常运营,甚至陷入难以解散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如何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该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举个例子
作为控股股东的投资人突然决定不再投资张三的公司,不再履行剩余出资义务,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生产和经营也难以维持。若公司继续存续,各股东的损失将不断扩大。为此,张三提议召开股东会,试图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散公司。然而,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都拒绝参加会议,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公司陷入了既无法正常运营,也无法注销的两难境地。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案中,如果张三单独持有或者与其他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就具有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如果进一步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下两个条件,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1)公司确实存在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两年以上;(2)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例如公司处于停业或歇业状态、发生严重亏损等。
由此可见,在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内部管理陷入僵局且股东间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三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解散公司,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旧公司法条款序号,对应新公司法条款序号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本期说法律师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结容律师
《律师说公司法》是读特客户端“小特有说法”与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出品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的解读专栏。每一期,我们将邀请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解读公司法的核心条款与实务操作要点,旨在通过专业、权威、易懂的法律解读,为企业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与智力支持。
编辑 秦涵 审读 张蕾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