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突然让我当法定代表人,当还是不当?| 律师说公司法

读特新闻记者 陈丽玲
2024-09-14 15:18
收录于专题:读特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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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一些公司老板为了规避潜在的法律责任,可能会选择让员工担任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他们给予一定的报酬,以吸引员工接受这一职位。挂名法定代表人表面上只需挂个名、走个程序,实际上却可能成为“替罪羊”。

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一些公司老板为了规避潜在的法律责任,可能会选择让员工担任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他们给予一定的报酬,以吸引员工接受这一职位。挂名法定代表人表面上只需挂个名、走个程序,实际上却可能成为“替罪羊”。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举个例子

张三的A公司实际主营业务是售卖某知名品牌B的盗版鞋。为了规避风险,他邀请朋友李四担任法定代表人,每月支付1000元作为报酬,无需实际参与管理,只需挂名和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李四在不了解全部风险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一职位。

不久,B公司起诉A公司侵权,要求A公司赔偿300万元。面对高额的赔偿金额,A公司无法支付,陷入财务困境。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四因此被限制高消费。同时,由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他还可能面临刑事起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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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像这种有偿做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替罪羊”。根据2015年发布的规定,当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同时被限制高消费。

作为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司债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税务问题以及可能的民事诉讼等。一旦公司出现问题,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个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情况,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在决定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首先要全面理解并评估所涉及的风险,尤其是当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管理时,潜在的风险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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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律师说公司法》是读特客户端“小特有说法”与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出品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的解读专栏。每一期,我们将邀请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解读公司法的核心条款与实务操作要点,旨在通过专业、权威、易懂的法律解读,为企业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与智力支持。


本期说法律师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结容律师



刘结容律师系汕头大学法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银行总行、建信理财等金融机构的法律合规部门,现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律师专业领域包括企业合规、投融资、涉外业务、争议解决,服务对象包括境内外大型国/民企、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涉及法律服务包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私募基金、股权投融资、中英文合同审核、各类公司商务及合同纠纷等。


编辑 韩湘 审读 伊诺 二审 赵翔庭 三审 郑蔚珩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陈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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