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恶意差评,被判处赔偿酒店名誉损失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郑朝菁
2024-10-15 10:03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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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评价,本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如果恶意对商家进行差评,损害商家市场信誉,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期,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办结了一宗因房客恶意差评酒店的案子,入住男子最终被判责赔偿酒店名誉损失。

据了解,2023年9月某日,王宏(化名)通过某平台在线预订某酒店“标准大床房”房型,并于当日办理入住登记,两天后办理退房手续。入住次日王宏得知当晚房费要提高,于当日下午到前台提出退房,酒店同意退房,但要求从王宏交纳的押金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延迟退房费,王宏不同意,双方发生分歧。后王宏报警,警方到场后建议王宏如果要退房则补交相应费用,或者续住,王宏选择续住。当日,王宏在上述平台上该酒店的店铺页面发表评论,内容为“该酒店环境差、卫生间漏水、前台人员态度恶劣、被子没及时更换、空调不制冷、无法晾衣服”等消极文字,并附上房间内照片和视频。此后,该酒店营业收入出现锐减情况。

经法院审理发现,王宏入住前后,酒店均提供了相应的清洁服务。王宏拍摄的照片无法证明是否漏水。前台监控视频显示,王宏与前台服务员交涉时,服务员的语气平和,解释扣费规则时亦无不当之处。王宏拍摄的视频显示其盖着被子,与空调不制冷的情况不符,庭审中王宏也认可空调的制冷功能正常。关于晾衣问题,酒店在顶楼设有公共晾衣处。

法院认为,王宏在在线平台上的评论不符合客观事实,是其提出退房时被酒店要求支付延时退房费而心怀不满,进而作出的恶意差评的行为,侵害了酒店的名誉权。王宏作出差评后,酒店的营业收入确实受到一定影响,王宏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酌定王宏赔偿酒店的损失5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在平台上发布的不当评价,并在平台上酒店店铺页面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依据自己的体验对服务质量、购物体验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价。消费者的客观评价,是商家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消费者在行使评价的权利时,应当秉持客观的态度,不得虚构事实恶意差评,由此导致商家名誉受损的,可能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宏出于不满心理,故意编造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虚假评价,对酒店信誉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商家如果遇到恶意差评,应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吴诗敏 审读 桂桐 二审 李璐 三审 潘末末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郑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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