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惠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调整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对落户渠道、办理要求作出调整,其中提到,“凡在本市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目前,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反映意见途径如下:
(一)电话方式:0752-2829924。
(二)电子邮件发至:http://hzgazwgkb@huizhou.gov.cn。
(三)信函意见请邮寄至:惠州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南路18号(邮编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调整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调整是为深化惠州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更好地促进全市人口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具体调整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落户渠道。在继续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4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我市落户渠道,凡在本市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二、办理要求。拟迁入本市人员需符合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实,终止其入户办理;已经入户的,公安部门按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惠州城市风光。惠州日报资料图片
关于调整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更好地促进全市人口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调整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落户渠道。在继续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4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我市落户渠道,凡在本市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二、办理要求。拟迁入本市人员需符合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实,终止其入户办理;已经入户的,公安部门按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推进,确保户籍政策落实落地;要结合各自职能,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加强教育服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方面服务保障。
本通知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附件: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入户业务办理规范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X月XX日
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入户业务办理规范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本人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仅限住宅,不包括办公用房、商业公寓及商铺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和居民户口簿。
(二)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其他情形:
1.申请人是房屋产权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2.申请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记载不一致的,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或书面说明(本人签名)。
3.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4.住宅房屋产权是两人以上(含两人)共有的,只允许拥有产权比例最大的一名产权人入户,如超过一人满足上述条件的,需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
三、办理流程
(一)户政窗口受理,迁入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受理窗口办结。符合户口迁移“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迁入地公安机关承诺审批期限7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有关文件均明确要求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二)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提出规划至2035年市域常住人口规模为850万人左右的目标。据统计局年鉴,2017至2023年近6年我市常住人口数量由572.22万增长至607.34万,平均每年增加约6万,人口增长不及预期。
(三)当前,我市全面放开了3个市辖县落户政策,4个市辖区分别施行稳定居住就业“居住登记满3年且缴纳社保(经商)满3年”和“居住登记满2年且缴纳社保(经商)满2年”落户政策,近年陆续接到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希望全市统一放宽入户政策,方便入户我市,享受同城便利。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吸引更多人才和劳动力流入我市,增加城市生产力和消费力,提高我市经济活力,满足群众入户需求,有必要调整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进一步拓宽我市落户渠道。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3.《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960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 年)》。
(二)参考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调整的通知》(佛府办〔2024〕7号),“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入户”。
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公发〔2024〕149号),“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
三、政策解释
(一)主要内容
1.进一步拓宽落户渠道。在继续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4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我市落户渠道,凡在本市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2.办理要求。拟迁入本市人员需符合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实,终止其入户办理;已经入户的,公安部门按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二)解释说明
1.全市原有的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条件不变,增设“在本市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政策条款。
2.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房产证件(含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3.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获得时间不受限制。即在此政策实施前获得房屋产权,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
4.明确对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以及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申请人的限制,以及对造假违规申请入户的处理措施。
5.附件《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入户业务办理规范》,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入户申请时的办理条件、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操作规范要求。
编辑 高原 审读 张蕾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刘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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