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直各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提示函》,明确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根据要求,各级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认真对照《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坚决预防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为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和效果,深圳市组织全市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建立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各单位设立内部特定机构承担统一复审工作,业务部门初审后,由该单位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复审,多把一道关。
拟以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开展初审后,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审查,再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审议。
起草单位承担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台。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依法、公正、高效原则,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材料,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编辑 冯思颖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徐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