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中,王叔和李叔遇到了一件糟心事——辛苦工作,却拿不到应有的报酬。两人都感到很困惑,只是因为劳动岗位分工不同,就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保障了吗?
幸好在阿鹏和小布的帮助下,王叔和李叔搜集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成功要回了工资。
普法君提醒,管理岗位的工人与在一线施工的工人相比,只是分工不同,同样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其劳动报酬权益同样应当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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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