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守护正当防卫权就是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读特评论员 赵强
2020-09-04 00:34
收录于专题:特评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实际上,对于正当防卫,我国在法律上从来都是予以支持和鼓励。《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已经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也赋予了自然人一项新的权利——紧急自卫权,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明确自然人享有自卫权利,不仅夯实了民事领域“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亦给当前阶段刑事领域“正当防卫”免责提供了理论基础。

综上可见,我国法律体系对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态度不仅明确,而且保护也很全面。换言之,如果“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这样的裁判不仅是“和稀泥”的错误倾向,本质上就是“合法的向不法的让步”,有违法治精神。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既有的法律条款相对而言过于宽疏,原则性较强,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往往造成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给人民群众造成执法尺度忽大忽小不稳定的印象,社会难以形成稳定预期,对社会行为会产生不好的导向。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怕担责,对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严格,一见到有严重伤害后果,就将本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本当认定为防卫过当的认定为触犯了刑律,这些“操作”客观上也助长了“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形成为不良社会风气。

司法实践过程中在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上的偏差,不仅可能会令守法公民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因为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而被责难甚至刑责追诉,还可能令本想“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见义勇为者裹步不前。遭遇侵犯能不能还手反抗,路见不平该不该出手,成了不少人悬在心头的疑问,一些相关案件也因此引发公众质疑。社科院法学所不久前曾做过相关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有70.8%的被调查者对当前见义勇为风气不满意,更有网民留言声称“英雄流血又流泪,不敢见义勇为了”。社会正气受到挫伤,必须进行必要的纠正。

《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这些丰富而具体的规定,显著提高了正当防卫认定中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不仅可以有效纠正正当防卫认定中的偏差,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也回归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正当防卫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立法本意。

正当防卫具有突发、急迫、难以把控后果等特点,《指导意见》要求“不能苛求防卫人”,提醒“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如此规定,是“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是在操作层面、司法实践层面支持公民行使正当防卫合法权利,鼓励见义勇为者“该出手时就出手”而无后顾之忧。各地司法机关则应抛开顾虑,在《指导意见》的指导下,果敢地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行为撑腰,为社会正气张目。

《指导意见》对于各种超越正当防卫限度以及打着正当防卫幌子行挑衅生事之实的“伪正当防卫”也予以规制,防止正当防卫权利被滥用。总而言之,《指导意见》以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为出发点,为弘扬社会正气,保障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合法权利提供了行动指南。

编辑 许舜钿

(作者:读特评论员 赵强)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