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从《山海经》时代开始,中国就有了“人-物”的二元分类,这是一种逻辑分类,更是一种价值分类,目的就是确立人的生命实在,实现人的自我识别,最后通过语言、巫术、礼仪、法律进行固化。
“国祚论”与人本主义
即便在数字化、智能化的二十一世纪,邵雍的《皇极经世》都算得上是一部旷世奇书。
邵雍推演了历朝历代的运行周期和基本路径,认为每个朝代都有恒定的命运和存续期间,这叫“国祚”,相当于后来的“国运”。按照邵雍的推演理论,中国历史上享有国祚最长的是周朝,前后存续近800年,虽不敢说是前无古人,但时至今日,确实是后无来者。
周王朝的国运为什么如此绵长?真正的密码是否就是邵雍所谓的定数命数?实际上,这种所谓定数命数并非源于天意神明,而是源自于人定秩序,源于治国理政的人本理念。《周礼》提出了敬德保民、天心即民心的民本思想,更设计并推行了著名的保息六政和十二荒政,司徒之下的府、史、胥、徒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方位赈济救助扶持优待老弱病残幼。要是遭遇旱灾,颗粒无收,揭不开锅,可以直接找地方官,他们会代表周天子送来粮食和肉类,这叫“振穷”;要是一不小心生下个三胎,养不活,同样可以去找地方官,他会帮你申请补贴救济,还送到家里来,这叫“慈幼”;家里有六十五岁以上的老人,不需要子女过多的孝敬,国家会按规定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酒肉医药,这叫“养老”;要是很富有,不用担心敲诈勒索,不用担心高额税收,国家不仅全力保护你的财产安全,还会给予适当的优惠和奖励,这叫“安富”。
治国理政,保民为先,这应该才是周代享有绵长国祚的文化密码!
从人本到人文
如此说来,传统历史教科书上所谓的商周革命,至少包含两方面的革“命”:
第一,从巫史时代转向人文时代,以人王替代神王。王的地位固然与天命有关,但天命从来都不是脱离人民的孤立存在,更不是来自巫师的神神叨叨鬼画符,而是与民心丝丝相扣环环相连,这就是所谓天心即民心。不是说凤凰落在李凤娘家屋脊上,李家就得出个皇后;不是说赵匡胤家祖先埋得好,有了龙气,冒了青烟,赵家就得大富大贵,君临天下。能否富,能否贵,还得看是否有本领,是否有良知,是否能赢得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二,从自然宗教转向伦理宗教,以道德替代神力。在周人看来,权威体系是人类建构组织体的核心动力,权力的存在是必然,这是道。但谁来掌握权力?靠人民的真诚认可和衷心拥戴,这就是德。换言之,权力可以通过军事征服获得,但其存续有如昙花,一现即逝。秦始皇就曾经梦想万世一系,天朝永固,但屈指一算,统一后的秦王朝也就存在了14年。
回望历史,商朝有先进的青铜冶炼技术,有大规模的祭祀仪式和制度化的墓葬形制,还有固定的系统文字,在同时代算是很高等的文明了。但有一个恶劣的习俗拉低了它的文明水准,也引发了商周革命。什么习俗呢?人牲,也就是杀死活人祭祀天地神灵并给墓主陪葬。周当时作为商的属国,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捕捉羌人,押送给商作为人牲。今天妇好墓中发现的人牲就有16具,还有盛着人头的三联甗。虽然商的人牲来自于敌对国的战俘或奴隶,但刀劈、火烧、水煮同类,无论如何都属于蛮荒时代的恶俗。
后来,周朝剪灭商朝,再后来,周公制礼,主张顺天安民,废除人牲,以天的名义尊重敬畏生命,开启了人文主义新时代。
到了孔子时代,人牲虽然没了,但仍然流行人俑祭祀陪葬,这让孔子很反感,谴责道,“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什么呢?因为木俑也好,土俑也好,石俑也好,都是人的形象,会让人联想到拿活人殉葬的野蛮和疯狂。
经过周公和孔子的革命性改良,最终敬德保民成为今天中华文明的基本价值认知和制度原型,缔造了数千年的辉煌与荣光。
法律对生命的全周期守护
无论是周朝废除人牲,还是孔子谴责人俑,都反映了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法律为什么会尊重生命?按照西塞罗的理论,这源于自然法上生命至高无上的理念,是每一个人获得生命、生存正当性的法权基石,也是摆脱人牲时代将人异化为工具的价值转折点。
罗马市民法对人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历史局限,首先要求是人,其次是自由人,再次还必须是具有市民资格的人。但在自然法领域,罗马法体现了对生命的高度尊重:在自然法意义上,每一个人都是至高无上的存在,都受法律一体保护。所以,自然法不仅保护每一个人,还连带保护可能的生命个体——胎儿。只要是活体胚胎,即便尚在母腹,都被视为“子女”,与已经出生的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同时,罗马法也规定了严格的刑法,惩戒无视生命的非自然、非道德行为。比如乌尔比安就主张,孕妇为了堕胎,故意对自己身体施加暴力,用棍棒敲肚子,故意从高空玩极速滑落,导致胎儿生命终止,行省长官应当判处其流放之刑。同样,如果孕妇死亡,在取出腹中胎儿前禁止埋葬,否则就是“熄灭了一个生命的希望之火”,构成严重犯罪。
这种生命至上的理念影响深远,不仅为罗马法征服世界提供了永恒的动力,还成为后世立法的典范。近代以来,不少国家如秘鲁、阿根廷都主张人的生命始于受孕。意大利议会还直接将人工受孕体视为主体,享有与已出生者同等的生命、健康、身份、尊严等权利。法国2004年《生命伦理法》虽然不承认体外胚胎是“法律人”,但也界定其为“生物人”。
中国对生命的保护走得更高更远。从《山海经》时代开始,中国就有了“人-物”的二元分类,这是一种逻辑分类,更是一种价值分类,目的就是确立人的生命实在,实现人的自我识别,最后通过语言、巫术、礼仪、法律进行固化。所以,在古老的道家哲学中,老子《道德经》提出了四大:“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人和抽象的道与实体的天地并列为同一时空中的四大要素。而在儒家政治哲学和伦理哲学中,人成为建构政治秩序、伦理秩序的核心前提和能动主体。《大戴礼记·曾子·天圆》篇将世间生命体划分为毛、羽、介、鳞、倮五类,毛羽类如大雁麻雀为阳气所生,介鳞类如螃蟹蚌壳为阴气所生,只有人禀阴阳二气而生,是超然异于毛羽介鳞四类生命体的独立存在。正是基于这种超然性、必然性和优越性,人才成为万物的主人。董仲舒虽然尊天为万物之祖,但人受命于天且明于天性,自然也就“超然异于群生”,“自贵于物”。这种思想到了东汉和传统易学发生交融,形成了儒家特色的天人定位理论。周举在诠释周易的时候,高度赞同“天尊地卑,乾坤以定”的创世秩序,主张“二仪交构,乃生万物,万物之中,以人为贵。”
无论是罗马法的自然法思想,还是道家儒家的哲学命题,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结论:生命至高无上,无可替代。这种理念是敬德保民思想产生的哲学基础和文化底色,推动了法律对生命的全周期守护。
由是论之,周朝的国运绵长,既是一种道德报偿,也是一种制度回馈。同样,邵雍的“国祚论”呈现的是国运之“果”,但也涵摄了人文之“因”。【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俗信仰的法源地位与民法典权利对标”(GD21CFX06)及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民法典民族性表达与制度供给研究”(21JZD033)阶段成果】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 刘彦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李璐 三审 潘未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