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执法号角吹响,坪山已开出6份责令整改通知书
读特记者 吴璇玲
2020-09-02 19:16

针对《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坪山区正式吹响垃圾分类执法号角。记者从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已于日前组织辖区内执法队员全员上路,重点开展生活垃圾执法检查,截至9月2日,坪山区共出动执法人员174人次,执法车辆44车次,执法检查垃圾分类投放点位95个,开出责令整改文书6份。

据悉,坪山区组建了由执法人员、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垃圾分类督导员共同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上街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执法警示月”联合执法行动。

▲9月1日、2日开展执法行动            

执法队员在上街执法的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桶点保洁力度不够,垃圾未能及时清运,存在发臭现象;二是垃圾桶未套袋、未盖好盖子;三是居民存在垃圾未分类投放的行为;四是垃圾桶点分类垃圾桶不齐。执法队员在发现上述问题时,执法工作人员现场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发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违法当事人限期整改,采用教育劝阻、书面警告与执法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教育在先、惩戒在后,重在引导。

▲开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据了解,10月起执法队将正式开展执法行动,10月至12月为集中执法期,对于不履行垃圾分类个人及单位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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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相关条例依据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违反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或者未按照有关要求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昌慧

(作者:读特记者 吴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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