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踢”出微信群,能向群主要赔偿吗?

深圳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4-05-21 12:25
摘要

本期案例中,一小区业主徐某在业主群中同其他业主发生了激烈争吵。业主群管理员小季与业主委员会主任秦哥在得知此事后,为了避免矛盾激化,选择将徐某踢出业主群。

徐某被踢出群后,认为小季、秦哥的行为侵犯了自己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蒙羞,贬损了其人格,于是将二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因此认定徐某被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驳回了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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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和自治行为等行为均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由社会交往规范来调整即可。

编辑 杨茜雅 审核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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