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上公布,《决定》加强了重点项目水土保持的智慧化监管,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须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
据悉,原《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并经过两次修正,推动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市水土流失面积减少近80%。此次修法,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水土保持工作的新要求新挑战,破解现实难题。《决定》优化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流程,加强水土保持预防治理,提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质效。明确根据项目类型界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主体,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征占地涉及两个以上区以及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本市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批。
近年来,我市开发强度始终保持在高位水平。《决定》明确,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结合深圳通过科技赋能提升水土保持监管效能的经验,《决定》要求,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土石方挖填、桩基础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还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降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排水的悬浮物含量,进行除沙处置,并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与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信息化系统联网。
《决定》还严明行为处罚,强化事后追责。对违法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活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优化处罚幅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造成水土流失而拒不进行治理的违法行为人,由水务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编辑 冯思颖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桂桐 三审 周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