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为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深圳样本”
读特评论员 王森
2020-09-01 00:27
收录于专题:特评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制度。深圳出台《规定》,就是针对近年试点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破解阻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释放多元主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效能。《规定》出台,标志着深圳把在生态公益诉讼方面取得的改革成果正式以立法形式固定了下来。同时,《规定》也是推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造法治城市示范和可持续发展先锋的一次突破,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样本”,为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以系统化制度设计将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立法先行,推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规定》的一大亮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攻坚期,解决更为复杂的环境问题,政府难以包打天下。要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必须依靠多元共治,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尤其要调动广大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社会组织植根基层,具有广泛的群众动员力量,能够更敏锐地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输送环境治理的持续动能。《规定》一方面将社会组织正式纳入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明确社会组织与政府、检察机关职责分工,凝聚起更大合力;另一方面又特别针对社会组织在环保维权时遇到的调查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问题,提出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适当减免诉讼费用等政策,让权利不再停在纸面,真正实现赋能于民。

《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做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规范,探索实施环保禁令制度,是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又一生动实践。以往,环保官司虽然最后打赢了,但已经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却再难弥补,令人痛心。《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执行行政机关指令或逃避监管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人实施环境保护禁令,并责令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缩短了环保司法救济的周期,能够避免“司法干预跑不赢环境破坏”的悲剧。同时,相关立法的完善也进一步巩固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

2019年,深圳市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线索2340件,案件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大领域和英烈权益保护领域,解决了大量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继续坚持法治引领,不断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深圳将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树起更坚强的屏障。

编辑 许舜钿

(作者:读特评论员 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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