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等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2024-04-30 15:05
摘要

政策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分类: 产业发展
生效日期: 2020-07-21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纳入2021年项目库予以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主要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或“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选择申报具体项目情形,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具体的项目类别、资助方式、申报条件、审核流程、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等,请参见申请指南(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22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doc
申报规则一
政策扶持金额:
80.00-150.00(万元)
申报要求: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提示: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进入2019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或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提示: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扶持政策:
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2.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申报规则二
政策扶持金额:
50.00-80.00(万元)
申报要求: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提示: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进入2019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或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提示: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扶持政策:
1.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申报规则三
政策扶持金额:
0.00-500.00(万元)
申报要求: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提示: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进入2019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或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提示: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扶持政策:
1.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2.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申报规则四
政策扶持金额:
0.00-30.00(万元)
申报要求: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 注意: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扶持政策:
1.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 2.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 注意: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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